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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的通知

[摘要]周农〔2007〕68号 各县市农业局、川汇区农林局: 《周口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周农〔2007〕68号
各县市农业局、川汇区农林局:
  《周口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发达国家发展农业的成功经验。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增强“统”的功能,解决一家一户想办而又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优化配置农村资源和生产要素,促进农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进程,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虽然近几年取得一定成绩,但和先进地区仍有较大差距,还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运作不规范、辐射带动能力弱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和省委省政府加快黄淮四市发展若干政策的出台,为我市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加强引导,强化服务,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二、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依托当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集中项目资金,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抓点带面,辐射带动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全面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目标任务是:力争经过3至5年努力,使我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都普遍建立起内部运行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社加工和销售,30%左右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1.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把法律送到基层、送到农户,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发表电视讲话、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组织送法下乡、开展知识竞赛、编排群众喜闻乐见的乡土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切实把法律宣传普及到基层农户,落实到干部、群众之中。要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合作的理念,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2.加强干部和业务骨干培训,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知识。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系统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充分认清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系统掌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指导服务和经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能力水平。
  (二)扎实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大力发展运作规范、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指导合作社完善章程和各项制度,坚持规范化运作。制度完善、运作规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保证。各级农业部门要帮助合作社建章立制,明确社员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合作社的运作机制;要实行分类指导,对发展基础好的合作社,引导其在完善提高上下功夫,对发展缓慢、带动能力弱的合作社,搞好指导和服务,加快其发展步伐。
  2.积极引导合作社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并自七月一日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同步实施,各级农业部门在推进合作社配套制度建设的同时,要依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明确其法人地位。对于2007年7月1日前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要未在工商部门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登记的,都应在2008年7月1日前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或变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若自愿保留公司、非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协会等原有组织形式的,其名称不得含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且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做好章程的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不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耐心予以解释,取得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要防止一哄而起,行政干预,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
  3.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切实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全国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未出台之前,各县市区可指导合作社参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建立合作社会计账目、登记会计财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将合作社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核算事项进行核算。县级农业局要做好督促检查,杜绝合作社出现流水账、布袋账、糊涂账等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的现象,切实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培育先进典型
  1.明确示范合作社认定标准。示范合作社是由农民依据当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组织成立的并在工商部门进行合作社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合作社能较好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社员收入、抵御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作用明显。示范合作社应具有较为完善的章程和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科学的运作机制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对于经过无公害认证、商标注册和有机食品认证的合作社应优先评定为示范合作社。
  2.认真进行示范合作社评选,加强示范合作社管理。从2007年开始,在全市开展示范合作社评选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示范合作社认定标准评选出县级示范合作社并择优推荐参评市级示范合作社。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合作社的日常管理,从章程、制度、机构、营销、分配机制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各级示范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示范合作社进行优胜劣汰。
  3.加大对示范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形势下引导农民闯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指导、服务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金融信贷、产品销售、产品运输、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同时,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政府安排,对示范合作社要优先给予财政支持;对各级扶持合作社的产业项目要优先向示范合作社倾斜。要通过示范引导和不懈地努力,使我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起运作规范、带动能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村、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起一套指导和服务的工作机制、工作规程和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要搞好调研,上门服务,热情鼓励行政村干部、农村能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等利用自身优势牵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部门领导和合作社辅导员要深入合作社一线,具体帮扶、切实指导合作社不断提高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及时总结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先进经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为我市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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