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汇区政府资金项目评审业务运转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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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资金项目评审业务,加强政府支出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豫财办[2001]34号《河南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主要工作职责和评审业务厅内运转程序》及《周口市政府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川汇区政府资金项目评审业务运转程序》。
一、政府资金项目评审业务局内运转程序
政府资金项目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资金项目评审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和政府非建设资金项目评审及政府资金项目效益后评价。
(一)建设项目概(预)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建设项目概(预)算评审工作包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含招标工程标底造价)评审。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追加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评审。
1、纳入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1)财政局有关业务股室在审查、编制区级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时,对安排用于区级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建设性质的房屋修缮及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项目,需要评审的,经有关领导批示,有关股室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出评审通知并抄送评审中心。有关股室收齐评审资料后,及时向评审中心发出“政府资金项目评审委托通知书”,明确提出评审内容及有关要求。评审中心按规定对编入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支出、专项支出实施评审,并按规定程序出具评审结论提交有关业务股室;
(2)有关业务股室根据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对用于区级单位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支出和专项支出预算进行调整。对全额财政投资专项支出项目,依据评审结论对项目单位原报预算进行相应核减(增);
(3)财政局有关业务股室向预算股提交的用于区级单位基本建设支出和专项支出部门预算,需附评审结论。
2、年度追加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年度追加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区发改委下达的,各部门、各单位申请的,中央、省、市追加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及专项支出预算。
(1)对年度追加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需要评审的,经有关领导批示,有关股室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出评审通知并抄送评审中心。有关股室收齐评审资料后,及时向评审中心发出“政府资金项目评审委托通知书”,明确提出评审内容及有关要求。评审中心按规定对年度追加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实施评审,并按规定程序出具评审结论提交有关业务股室;
(2)有关业务股室根据评审结论办理预算追加。
3、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已经下达支出预算,有关股室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出评审通知并抄送评审中心。有关业务股室收齐资料后,向评审中心发出“政府资金项目评审委托通知书”;
(2)评审中心按规定对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实施评审,并按规定程序出具评审结论提交有关业务股室;
(3)有关业务股室批复建设单位。经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作为有关业务股室拨付建设资金和建设单位开标、评标、合同价款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评审包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
1、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1)评审中心通过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监理等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价款约定内容的评审,按规定出具评审结论并提交有关业务股室;
(2)经评审中心审定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作为有关业务股室审批拨付工程预付款和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2、建设工程进度款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1)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款审批拨付之前,有关股室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出评审通知并抄送评审中心。有关股室收齐评审资料后,向评审中心发出“政府资金项目评审委托通知书”,评审中心对工程形象进度、签证、主材价格、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情况、施工内容变更等进行审查和现场踏勘,按规定出具评审结论;
(2)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进度款评审结论作为有关业务股室审批拨付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财政局有关业务股室向国库支付中心提交的建设工程进度款审批拨付意见,需附评审结论。
3、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1)建设项目竣工后,有关业务股室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预留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和质保金;
(2)有关业务股室在建设项目已竣工,并准备拨付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前,有关股室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出评审通知并抄送评审中心。有关股室收齐评审资料后,及时向评审中心发出“政府资金项目评审委托通知书”;
(3)评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出具评审结论并提交有关业务股室;
(4)有关业务股室根据评审结论批复建设单位。评审中心审定的竣工结算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办理竣工结算、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有关业务股室依据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办理预留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批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1、竣工财务决算需要评审的,经有关领导批示,有关股室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抄送评审中心。有关股室收齐评审资料后,及时向评审中心发出“政府资金项目评审委托通知书”,评审中心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出具评审结论并提交有关业务股室;
2、有关业务股室依据评审中心提交的评审结论,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政府非建设资金项目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1、对政府非建设资金项目需要评审的,经有关领导批准,有关股室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抄送评审中心。有关股室收齐评审资料后,及时向评审中心发出“政府资金项目评审委托通知书”;
2、评审中心按规定出具评审结论并提交有关业务股室;
3、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有关业务股室编制、下达部门预算的依据;
4、政府非建设资金项目的其他评审工作参照相关程序执行。
(五)项目效益后评价工作运转程序:
1、有关业务股室在政府资金项目安排完成后,需要进行项目效益后评价的,经有关领导批示,有关股室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抄送评审中心。有关股室收齐评审资料后,及时向评审中心发出“政府资金项目评审委托通知书”,明确提出评审内容及有关要求;
2、评审中心按规定对项目效益后评价实施评审,经审定的项目效益后评价由评审中心提交有关业务股室;
3、评审中心提交的评审结论作为有关业务股室评价资金项目管理、考核项目效益的依据和今后制定投资政策、实施投资决策的参考。
对其他单位的评审工作依据局内运转程序进行。
二、政府资金项目评审业务中心运转程序
(一)受理
投资评审中心收到局有关业务股室(或其他单位)发出的“政府资金项目评审委托通知书”时,由专人及时签收登记。
(二)落实
评审中心负责人依据评审项目的内容和性质下达“评审任务委托通知书”,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评审时间及评审任务,并报有有关负责人批准。
(三)评审
1、项目负责人接受评审任务后,根据评审项目的性质、规模、送审项目的具体情况等确定评审人员,并制定具体的评审方案;
2、评审方案按规定报有关负责人批准;
3、项目负责人对接到的项目评审资料,逐项登记并核对其是否齐全,对资料不齐或不符等现象按规定进行补报;
4、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到项目现场勘察、核实工程量等,要求建设等有关单位对评审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书面答复,然后根据答复按规定处理;
5、在评审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6、标底的编审应按保密程序进行;
7、按统一格式和标准编写评审结论(初稿)。
(四)复核与会审
对所有评审项目实行三级复核与会审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一审评审人员将评审预、结、决算书提交一审会审会进行会审,评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提出一审意见后,由一审人员进行修改调整,同时分配二审人员进行复核。
2、二审人员对一审结论书进行复核,重点复核定额套用、价格及评审依据等内容,并提出二审建议后,提交二审会审,评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3、将复核的评审结论送业务负责人进行最后复核(三级复核)。主要检查评审依据、方法和评审结论(初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重点复核对资金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内容;
4、除对政府资金项目实行三级复核会审制外,对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政策性、技术性问题,可提交会审会进行会审。
经复核不合格的评审结论(初稿)或评审意见书退有关人员重新评审。
(五)征求意见
向有关单位发出“政府资金项目评审预(结、决)算书征求意见函”,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审结论反馈意见按规定送评审中心,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则视同认可本评审结论。
(六)联席会审
除建设等有关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一般项目,由评审中心组织会审外,其余的实行联席会审制。
1、对于大型或技术难度系数较大的项目,评审中心应在主管局长的领导下,召开由各有关单位、局有关股室、专家评审人员参加的会审会;
2、对建设等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实行由投资、建设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审制。
(七)签发
评审中心有关人员在评审结论通过后,应按照评审结论的格式及要求,制定评审结论书印发有关单位。
(八)归档
项目负责人将评审结论和有关资料整理后,3日内交专人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立卷存档。
编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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