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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

[摘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 市本级与川汇区土地收入有关问题的意见的 通知 周政办[ 2010 ] 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本级与川汇区土地收入有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
市本级与川汇区土地收入有关问题的意见的
通 知

周政办[ 2010 ] 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本级与川汇区土地收入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理顺市本级与川汇区土地

收入有关问题的意见

周口市财政局  川汇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为加强土地收支管理,进一步理顺市本级与川汇区土地收入分配关系,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3〕5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川汇区行政新区和富民经济园区土地供应工作协调会议纪要》(〔2003〕31号)等,现就市本级与川汇区土地收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补偿性费用问题

凡川汇区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土地出让后,由市财政局将各项补偿性费用(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费等)按照《征地补偿公告》或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市国土资源局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费明细表》审核后,直接及时足额下达给川汇区,由川汇区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关于上解省级和计提专项资金问题

川汇区周口民营科技园区、行政新区和川汇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三个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后,市财政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将上解省级部分解缴省级国库。

三、关于开发性费用和土地净收益问题

涉及三个园区内的开发性费用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划归川汇区,主要用于园区内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由市财政局宗地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其余土地项目的开发性费用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由市本级财政安排使用。如有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三个园区范围的界定

(一)周口民营科技园区范围:依据市规划管理局2010年3月5日《周口富民经济园区规划说明》,其范围是:“交通路以南,高速以北,西环路及其南延伸线以东,大闸路以西。”

(二)川汇区行政新区范围:依据市规划管理局2010年3月5日《周口市川汇区行政规划说明》,其范围是:“北环路以南,建设路以北,贾鲁河以东,八一路以西。”

(三)川汇产业集聚区范围:依据市规划管理局《周口市川汇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其范围是:“北六路以北250米以南,北环路以北,八一路以东,周口大道以西。”

(一)三个园区范围内的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川汇区缴纳。其余由市本级财政缴纳。

(二)此前三个园区未结算的项目土地收入,按照本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王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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