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9-18 10:11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近期,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为了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引入调解机制,尽量发挥以调解促进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的特有优势,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网络“调”。 该院建立以审判庭的司法调解、司法所的行政调解、基层调处中心等人民调解为基础的调解联络网络,将各种调解资源整合起来拧成“一股绳”,确保调解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全程“调”。该院实行庭前、庭中、庭后以及执行中全方位的调解引领机制,立案前就对当事人做好辨法析理、调解协调工作;案件审理中根据需要适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员、行政机关参与到案件的调解;诉后依托完善的调解网络,建立执行协调机制,聘请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担任协助执行员,大力开展执行和解工作。
针对“调”。在诉讼阶段将调解作为主要手段,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引导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组织、社会法庭的调解;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邀请或委托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对涉及土地纠纷的案件,邀请街道、乡镇土地管理所人员参与调解,最大化得发挥调解的职能作用。
换人“调”。对于某些复杂或专业性的案件,单靠法官难以达到有效的调解效果时,积极与交警大队、保险公司、医疗专家等成立联合调解室,通过换人调、共同调等方式构建联合调解网络,以快速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医疗、房产等专门化、复杂化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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