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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违法裁判、执行一事的情况反

[摘要]各位领导:您好! 我叫马玉民(马民),男,现年49岁,住郸城县城关镇闫庄行政村王小楼。关于郸城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崔耀润和王博全在调解田贯廷诉我借款纠纷一案中徇私舞弊、违法裁判一事,向您反映如下情况,但愿您能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本案的具体情况,...

  
  各位领导:您好!


  我叫马玉民(马民),男,现年49岁,住郸城县城关镇闫庄行政村王小楼。关于郸城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崔耀润和王博全在调解田贯廷诉我借款纠纷一案中徇私舞弊、违法裁判一事,向您反映如下情况,但愿您能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本案的具体情况,为我伸张公平、正义,纠正违法行为。
  一、本案的审理情况。
  2009年田贯廷以郸城县建民纱厂为其出具的借条起诉我和其子田甫,郸城县人民法院当时的民一庭的法官王博全为我们做调解工作,让我和其子分别偿还田贯廷1489748.11元。在田贯廷起诉我时,郸城县建民纱厂还欠我一百多万元。由于我不懂法,法官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一直诱骗我:建民纱厂欠我的款项,到时会给我算清楚的,我信以为真就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至今日,郸城县建民纱厂一直未将我的借款归还给我。
  郸城县建民纱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田博。田贯廷于2009年5月18日诉我与第三人田甫借其2922423.12元中,我根本不是适格的被告。我没有借田贯廷一份钱,田贯廷的2922423.12元投资到郸城县建民纱厂了,如果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也是田贯廷与建民纱厂之间的债权债务,建民纱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与我个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田贯廷出示的借据和借款明细均加盖有郸城县建民纱厂的公章,足以证实田贯廷的债务人是郸城县建民纱厂而不是我个人,郸城县人民法院(2009)郸民初字第10091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书内容以个人代替企业偿还债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企业的债务应当用企业的财产清偿而不是我个人偿还,因此,郸城县人民法院(2009)郸民初字第10091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书内容违法。
  法官在审理本案时明确告知我,等田甫清算之后,建民纱厂建厂时借我个人112万元,会如数归还给我。由于我不懂法,一直认为纱厂欠田贯廷的钱,我只是证明人,于是轻信法官之言就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郸民初字第10091号民事调解书,让我还田贯廷1489748.11元。时至今日,田贯廷之子田甫一直没有对建民纱厂进行清算,也未归还我的钱。我并不欠田贯廷一分钱,我与田贯廷都是建民纱厂的债权人。我是在受欺骗的情形下在借据上签字,后又在受欺骗清算后还账的情形下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郸城县人民法院(2009)郸民初字第10091号民事调解书的签订内容违法,且违反自愿原则,不是我真实意思,是我在受欺骗的情形下签订的,该调解协议是无效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本案的执行情况。
  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展新更是违背事实,胡乱执法。我一直主张该调解书内容违法应当予以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不顾事实,不予做任何调查,制造虚假材料,私自裁定郸城县建民纱厂是我和田甫的合伙企业,也没有对我予以送达,而将我的个人、家庭财产及郸城县建民纱厂财产执行尽怠,致使本案错上加错。郸城县工商局注册股登记郸城县建民纱厂为私营企业而非合伙企业,郸城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胆大妄为,置法律和事实与不顾,对我个人和家庭而言,真是雪上加霜,全家人的生活贫困潦倒,有冤无处伸。您是法律的维护者,一定会为我主张正义,纠正违法行为,监督郸城县人民法院有错必纠。对于郸城县人民法院(2009)郸民初字第10091号民事调解书我已经提起申诉,郸城法院、周口法院至今没有给我音信。请各级领导关注本案事实,监督法院对本案尽快进入再审程序,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09)郸民初字第10091号民事调解书,还我公平、公正!如果本案一直得不到解决,我可能会被逼上上访的道路,再次请领导为我伸冤! 请各级领导,主管领导下来查查看看。法院是执法,正法单位,如果法院这样判案,有谁还能相信法律,老百姓们还能去哪里申诉。

  反映人: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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