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02 05:02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郸城一农民在法院院内服毒
--- 揭开虚假面纱解密事实真相
我叫李国建,现年56岁,家住河南省郸城县南丰镇南丰第七组,23岁入党。我以我的人格担保下面的所有叙述都是事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好心借钱埋下祸根
要说清事情的来拢去脉还得从1999年8月说起……
一天,和我同一个村组的村民仵振玉夫妇找到我家(仵振玉又叫仵革命,其妻名叫石传英又叫石大运,当时是开饭店的),他因建冷库缺乏资金向我借钱,因两家关系一直不错,我当时给小孩妈商量一下就同意了,我当时就到邮局取了四万元,经石传英给我打个借条,条上标明是一分利。到2000年还给我5000元,又换上仵振玉给我打个3万5千元的借条,后经多次讨要,非但不还,每次要钱就好像我欠他的钱一样吹胡子瞪眼,后来他在郸城世纪大道路北开个新世纪火锅城,有一次我去要钱,就像个讨饭乞丐在门口一直站着,连看我一眼就没有,我的钱也是一滴血一滴汗挣来的,肯定还要向他讨要,大概在2002年的8月11号上午我又一次去讨要,非但不给,其妻还扬言“吃你的馍,给你赖一次也不多,明说包里净钱,扔个十万八万的也比你李国建强,有钱也不给你,屁股上挂油壶想上哪告上哪告”。
法庭之上讨回公道
我非常气愤,就于2002年8月13日将仵振玉告上郸城县人民法院,2002年9月9号开庭,他们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为逃避债务他俩离婚并都逃跑在外,法院以缺席判决,在2002年9月18日法院给仵振玉下了民事判决书,限期仵振玉在十日内还我借款及相应利息,四万四千二百捌拾元整,十天过去了,但没有任何音信,9月28日我再次走进人民法院说还款一事,当时我的案件是执行一厅韩厅长和郝厅长问的,他俩给我讲,仵振玉夫妇跑了,问我他有执行能力没有,一查才知道他早有预谋,在外出前已把他的所有房产全部转到他儿子的名下,只有在洛双公路北有一处坑塘和建冷库用的七间破房子在他自己名下,此坑塘是他1996年6月6日买兽医站的。关于他是兽医站的职工一说也是凭空捏造,子虚乌有,原兽医站的职工都可以做证。后来法院让我写个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在2002年8月28日对仵振玉该坑塘及房屋予以查封。
查封以后,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人李国建与被执行人仵振玉债务纠纷一案,依据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02)郸经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2年12月16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中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仵振玉的一处坑塘及房屋的使用权予以查封,拍卖,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限现在的房屋使用人在2003年4月26日前强行搬出去,为此,郸城县价格事务所2003年元月2日下达了价格鉴定结论书,对该处坑塘及房屋作出了价格结论,该处作价51604元,2003年元月17日作出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02)郸执一字第114-2号裁定书将上述查封房屋和坑塘使用权予以变卖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已向在逃的仵振玉公告60日即为送达。2003年3月25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仵振玉坑塘及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南丰大街贴了三份,邮局一份,派出所门东旁一份,镇政府门楼下方柱上一份,公告下并注有法院的联系电话(0394-3187565)
无奈之下接受坑塘
一月后,因价格昂高产生平拍无人要(因仵振玉买这处坑塘的价格是五千元,按当时的价格怎么想五万多元就是天文数字)最后法院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意思是想让我要,当时我的态度是要钱不要物,(因当年花5万多元可以在坑塘对面买5间地皮,目前可以卖到60万元)韩厅长和郝厅长就给我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他说俺的案件总得扎个口,不能长期拖下去,最后我勉强愿意买下这处坑塘,我又退给法院三千六百元,并双方办了手续,最后郸城县人民法院给南丰土管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是:“关于李国建与仵振玉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2)郸经一字第0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仵振玉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按照河南省郸城县(2002)郑执一字第114-1号查封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将房屋的所有权和坑塘的使用权过户到李国建的名下”。为此南丰土管所于2004年7月20日给我办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在2003年3月25日郸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拍卖公告后,我一直在等他的消息,为了几个钱,我掏良心说不愿意治这个气,只要他能托人提出和解,哪怕是一年还一万,五年还了也可以,但他不但不这样做,还威胁我和家人:在2003年9月23日夜里10点多钟,他从广东打来电话,出口就骂我,威胁说:你儿子在郸城人民医院实习的,我早晚给你做了。听了这话我伤心极了,翻来覆去一夜没有睡好觉,我想,为什么好心不得好报呢,借给别人钱借出个祸来,我天明就到法院,找到韩厅长,把这事给他说了,他也感到很气愤,最后法院安排我对于仵振玉的行为到派出所备个案,当时我们镇派出所所长是王树峰,他安排民警给我记下了这件事。
2003年的7月份仵振玉回来了,他找到南丰法院李厅长说要回他的坑塘及房屋,李厅长说那是法院按法律程序判给李国建的,你官司打到哪也没有用。最后仵振玉托人说要买回来,尽管他的所作所为已伤透了我的心,但是我的性格就是这样,既然他托人来说和了,我也不愿拨回人情与面子,最后经人说和连本带息给我八万元,我也就勉强同意了,但是仵振玉夫妇却一直没有主动要求和我见面来诚心谈这件事,也无电话联系,到了当年年底也没有音讯,这事就这样不了了之。
《郸城县一农民在县法院院长办公室服毒自杀》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houkou.yuduxx.com/dancheng/92371.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