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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环保局等部门2012年扶沟县环境综合整治

[摘要]扶政〔2012〕14号 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县环保局等部门2012年扶沟县 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集聚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政府同意县环保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

扶政〔2012〕14号

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县环保局等部门2012年扶沟县

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集聚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政府同意县环保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工商局、县供电公司等十部门联合制定的《2012年扶沟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2012年扶沟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县环保局  县发改委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监察局  县财政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水利局  县工商局  县供电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周口市三次党代会精神,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民生问题,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2年周口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2012〕1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对扶沟县责任目标断面所属贾鲁河流域进行水环境综合整治;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开展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县环境安全,从而推动全县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确保2012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控制在8114吨以内、氨氮934吨以内 、氮氧化物1230吨以内,二氧化硫控制在919吨以内的目标任务。

二、综合整治任务

(一)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贾鲁河两岸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快已建成的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进度、争取年底投入运行,督促已经建成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治理、脱氮改造,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加强对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的监管。根据水环境责任目标要求,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污染因子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深度治理,限期治理。

根据2012年政府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要求,深入调研论证,在规定时限内逐项落实工作任务。

重点任务是: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对影响水质达标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大企业环境监管力度, 督促企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贾鲁河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达到县政府与周口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3月18日前, 完成辖区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

2012年3月底前,县政府制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审核备案。

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组织对全县范围内涉重金属行业进行排查,开展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废小冶炼、小电镀、小皮革等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违法生产企业的核定审查要完全彻底、不留死角,如有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皮革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重金属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等进行治理,下达限期治理任务。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12年3月底前,县环保局组织对下达限期(停产)治理任务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开展农村连片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省市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一个农村连片综合整治任务。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12年7月底前,县环保局组织对完成治理任务的农村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进行初查、并报市环保局组织人员核查验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乡镇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根据《河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清洁城市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90号)的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是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清洁城市空气,确保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的关键。

为进一步有效削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确保圆满完成“十二五”大气污染减排任务,我县将分批对排污企业实施整治,分别下达大气污染整治任务。对区域内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治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的扬尘点、扬尘路段、柏油公路料场进行集中整治。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12年4月底前、6月底前,县环保局分别对进行大气污染整治任务的企业,下达整治通知。县环保局加强检查、督导,定期上报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行业技术要求制定工程技术方案,及时开工建设,力争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任务,确保被治理企业在期限内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

对2005年以来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内的关闭企业、限期治理企业逐一排查,建立健全企业环保档案,查关闭企业是否死灰复燃,查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稳定达标排放。关闭企业出现反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对没有完成深度治理任务的企业,下达停产治理通知,督促企业加快治理进度,治理工程完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恢复生产。对2012年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擅自开工生产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此项工作由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监察局负责落实。

四、综合整治标准

(一)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通过整治,促进该流域(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三)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必须依法按照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断水断电四条标准执行。关闭企业前必须对危险废物实施安全处置。

(四)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治理技术方案必须经市环保局组织审查,治理工程完成后通过市环保局组织验收。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属于深度治理的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属于停产治理的企业,予以关闭。

(五)违反环保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必须依法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整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环境综合整治是2012年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任务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

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垃圾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手续审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升级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设施建设进度,实施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供电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城管部门:完善垃圾处理厂垃圾渗滤液治理工程,确保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

(四)加强调度

县环保局应将列入县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企业每月工作进度于当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以便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并向全市通报。

(五)社会监督

县政府将于2012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报市环保局,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六)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视为该单位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强化目标管理

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县环保局、县政府目标办负责检查、考评。对完不成任务、达不到标准的单位、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各县直有关部门对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要进行细化分解,切实做到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八)抓好新闻宣传

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公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得力的进行曝光并追踪报道整改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附件:扶沟县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名单

附件

扶沟县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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