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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打人致轻伤 法律不容被判刑
作者:张世民 发布时间:2012-09-07 17:17:10
公民的生命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扶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的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4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到扶沟县柴岗乡前许岗村村民杨某某家中,无故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在堂屋随手捡起一把羊角锤,照杨某某的头上砸,致被害人杨某某右侧额骨凹陷骨折,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伤情程度属于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3月13日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医疗、生活等费用14000元,被害人杨某某不再追究被告人陈建军的法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4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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