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19 10:32 我要投稿
广大市民:
近期,全县燃放“孔明灯”现象十分普遍,引发了多起火灾事故,对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孔明灯”属于飘浮不定的明火,在施放过程中受到风速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纸制灯罩,一旦飘落到蔬菜大棚、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居民屋顶、阳台、林地、秸秆堆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为消除“孔明灯”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工商、质监部门要依法取缔并没收产品。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六、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扶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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