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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法院千里追踪成功执结一起委托案件
作者:淮阳县法院 杜运明 郑鸿 发布时间:2009-07-30 15:34:54 | |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讯 7月30日,淮阳县法院大门前响起优美的唢呐声和鞭炮声,当事人贺士行将两面写着“秉公办案、执法如山”、“千里追踪执行、秉公执法为民”的锦旗交到淮阳县法院副院长田其松手中。 2008年8月淮阳县法院执行庭接到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的委托,经查阅有关材料得知,2007年2月,申请人贺士行经人介绍在被执行人郭青中承建的铁阜高速公路路桥集团二工局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辽宁省昌图县境内招苏台河大桥工地做木工,期间被另一工人打的钢筋扎住右眼,至贺士行右眼球坏死,经鉴定为五级伤残。2007年10月30日,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昌金民一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青中赔偿贺士行伤残费、误工费等69553元。因郭青中的户籍在河南省淮阳县,故委托淮阳县法院执行。淮阳县法院及时到被执行人郭青中住所地进行查找,见到了被执行人郭青中的妻子张玉英,经询问郭青中外出打工,其妻拒不提供具体地址,执行人员只好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了郭青中的妻子张玉英,并讲明了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的后果。此案就此搁浅。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淮阳法院执行庭得到申请人贺士行的报告,被执行人郭青中在陕西省安康市的一在建高速公路上承建桥梁。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向庭长、院长进行了汇报,院长赵福利非常重视,要求制定好预案,选派精干执行警力,尽快赶到陕西省安康市执行。 2009年7月23日早晨,淮阳县法院一行三人驱车前往,他们翻山越岭,行程一千多公里,于当晚10时许赶到了被执行人郭青中的工地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第二天执行人员在查找到被执行人郭青中的具体工地后,来到紫阳县法院执行局寻求协助,执行局张局长非常热情的接待了来自河南的同行,在详细听取并查看了有关材料后,马上安排车辆及执行人员给与配合。到达地方后,经近一个小时的寻找,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郭青中,当执行人员向其讲明来意及具体要求后,被执行人郭青中拒不配合,明确表示不执行。执行人员经过简单商议后决定,将被执行人郭青中带至紫阳县法院再做工作。这时不明真相的四十多名民工围了上来进行阻挠,他们马上做疏导工作,在民工情绪稍微稳定后,执行人员带着被执行人郭青中迅速的进行了撤离。当申请人贺士行在紫阳县法院见到被执行人郭青中时,看到压制心中多年的委屈将要得到实现,当场抱头大哭。在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精神感召下,在法律尊严的威慑下,此案终于在当晚九时许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郭青中表示第二天将全部履行完毕。7月25日中午,被执行人郭青中将执行款全部到帐。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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