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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淮阳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助推现代农业发展

[摘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破解 “ 三农 ” 难题、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县已进入全面建设农业现代化的新阶段,正由农业大县向农业...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破解三农难题、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县已进入全面建设农业现代化的新阶段,正由农业大县向农业强县转变,为了实现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必须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截止到2013年底,我县共成立农民合作社1479家,较上年增长58%,总数和增量均居全市第一位;家庭农场从零增加到236家;
  经营环境不断优化。一是淮阳县政府、淮阳县农业局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为推动全县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指明了方向。二是县农业局政每年拿出扶持资金,对通过土地流转进行规模经营的企业、合作社给予扶持奖励。三是凡是政策允许新型经营主体承担的项目优先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并制定了项目实施主体评审办法。四是派出专业人员帮助有成立农民合作社或登记家庭农场意愿的农户建章立制、完善手续、注册登记。

  服务组织不断健全。一是建成了11个农技推广区域站。二是开办了淮阳县农业信息网站。三是定期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培训班、土地流转培训班等,提升了新型经营主体的综合素质。四是充实18个乡镇行政服务大厅,抽调农业局18名专家坐诊窗口服务当地农民。促进了全县农业新技术推广、土地流转工作健康快速发展,为农民群众切实解决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

  土地流转难。部分农民害怕失地失权,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对于愿意流转的,也往往由于农村人口流动频繁导致流转找人难;农户地块小且互相交叉,成片流转难;部分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合同意识不强,流转时间、价格不易固定;田块面积账实不符、四至不清,流转面积难以确认。

  人才匮乏。大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围绕当地优势主导产业组建的,参与者大多是农民,负责人一般由所在村组负责人或当地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担任,靠长久积累的经验做事,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主要管理者也基本由合作社内部人员担任,其知识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缺少掌握专业技术、营销、财会、管理和加工等实用技能的人员,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要求。虽然有些合作社聘请了技术人员,但仅限于技术指导,难以保证合作社可持续健康发展。

  资金筹措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在外经商返乡的成功人士和有一定经济头脑的本土农民,没有雄厚的资金支持,难以支撑巨大的资金投入。同时,银行三农的信贷支持主要是35万元的小额贷款;抵押贷款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目前缺乏物权属性,农业机械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授信担保困难;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市场贷款利率,增加了生产成本。

  保障措施缺位。一是保险服务缺位。由于保险覆盖面、保险种类、防灾避灾机制和赔付水平的局限,难以形成对现代农业的强力支撑。二是公益性技术服务缺位。由于乡镇农技服务机构人员断层、经费不足、设施落后、体系断网,导致农业技术公益性服务难以全面落实到位。新型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没有及时补充,造成农业技术信息与生产需求不对称。三是产前规划指导服务缺位。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急功近利、贪大求洋的思想,相关部门对其产业规划缺乏应有的指导,导致其对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估量不足,仓促上马,造成投资或经营失败。四是产后销售服务缺位。由于生产者专注于生产田地而忽略销售市场,致使农场与市场没有形成紧密对接,相关部门没有跟进产后销售服务,卖家找不到买家,大量农产品囤积于仓,错过销售黄金期,影响收入的增加。

  三、对策建议

  强化政策支持。一是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生产服务设施、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二是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优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解决其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三是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新型经营主体承担的规模;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扶持农村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涉农立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四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获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技术培训业务、牲畜配种和疾病防治所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加快土地流转。一是尽快完成农地确权到户工作,稳定农民土地预期,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民放心流转土地。二是建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三是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四是加强农村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全覆盖,确保农民在医疗、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上享有充分的权益,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存度,解决农民生存和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后顾之忧。

  提高融资能力。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加大信贷服务创新力度,开发相应的信贷产品。例如,最近,中信银行推出互助基金模式贷款,由市农业局向中信银行推荐一批农民合作社,经二十家以上合作社相互担保后即可贷款。同时,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鼓励发展资金互助社、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

  保障人才和农技供给。一是利用农业行政部门、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的技术优势,积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服务,提高技术推广的有效性和覆盖率。二是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新型职业农民”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市场营销、信息利用、财务核算、经济合同、计算机等方面的强化培训。三是建立健全以农技推广专家为龙头、农技指导员为骨干、农技员为基础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工作或兼职,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四是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等群体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创业,设立农业创业基金和创业贴息贷款,对引进大学生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工资和社保补贴。

  保障规范运行。一是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地位,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明晰的产权关系。二是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体制。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朝着产业基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化、产品品牌化、销售市场化、产销效益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年度考核、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建档、对上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对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指导。三是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建立统一的品牌包装和市场营销,统一技术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农产品和基地认证,统一农资采购供应、施肥配药和病虫害防治,统一信息服务,统一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确保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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