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30 18:46 我要投稿
梅氏殿军,祖籍淮阳,就职法院,骄横猖狂,利用职便,败乱朝纲,祸国殃民,跋扈飞扬。
法律神圣兮被其玷污,法网恢恢兮取义断章,明镜高悬兮指鹿为马,秉公断案兮黑白无常,清水
涓涓兮因其浑浊,日月明亮兮暗淡无光。假公济私而猖獗,勾结黑道横四方,翻手为云遮法院,
覆手为雨民怀伤。
草民陈琳,怨重恨长,愤痛之心,笔墨难详,官官相卫,世态炎凉,血泪控诉,祈求上苍。
千里长堤兮溃之蚁穴,寸钉锈斑兮毁坏栋梁,惩恶扬善兮为官之道,清正廉洁兮治国安邦,污吏
不除兮而惹民怨,冤屈不申兮毒若砒霜。匡扶社稷用贤士,奸臣当道愧炎黄,诛夷逆暴人称颂,
雾霭散尽民安康。
陈琳泣血于淮阳公元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
附
上访书
上访人: 陈琳 , 男 ,41岁, 汉族,住淮阳县冯塘乡陈老家村
王德全,男 ,66岁, 汉族,住淮阳县冯塘乡汲公集村
上访请求: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05)淮民初字第113-1号民生判决书,重新审理,依法判决,并追究钱艳红非法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缴其非法所得;追究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梅殿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渎职罪。
上访人不服周口市检察院抗诉改判淮阳县人民法院(2005)淮民初字第113-1号民生判决书,依法上访。
事实及理由:
淮阳县人民法院法官藏征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了钱艳红诉王德全、陈琳债务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平公正。而钱艳红事过二年之后,托淮阳县检察院熟人抗诉,并给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梅殿军打招呼,梅殿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公报私仇,在王德全和陈琳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胡乱判决,不依法调查取证、不按法律程序开庭、送达文书。
1藏征审理此案时,王德全当庭陈述:经销棉花种一事与陈琳并无任何关系,账单有王德全自己保管,有庭审卷宗为证,王德全亲口陈述、亲笔签名、亲手按印。而梅殿军再审时不看卷宗,不调查当事人就判决陈琳还款,颠倒黑白,无事生非,糊涂判决。
2再审此案时,称“原被告王德全、陈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我和王德全并未见过法院任何人和文书,更不知道开庭审理一事。梅殿军称在西关西城区公告,纯属无稽之谈。原判决书注明我住淮阳县冯塘乡陈老家行政村,工作单位在冯塘乡政府,请问:为什么不在冯塘乡政府和陈老家村公告?
3判决书截止四月二号之前我并未见过,梅殿军称我的判决书采取公告,王德全的判决书采取邮寄,冯塘乡政府和陈老家并无一人见过公告,经查证,梅殿军等工作人员并没有让王德全本人看询问笔录,王德全不在笔录上签字,梅殿军等人强行拿着王德全的手按了手印,而王德全至今也没有收到什么寄件判决,此事可到邮局签收处调查。
4再审时钱艳红仍未出示生产销售棉花种华抗4号的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其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其行为给棉农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追究钱艳红非法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缴其非法销售种子所得5000元(经王燕还其5000元)。
5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钱艳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诬告我销售棉花种,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和经济损失,请求判决钱艳红赔偿我损失5000元。
6梅殿军在97年审理郭子运、李军房产案中,我和其吵过架,梅殿军涉嫌公报私仇、徇私枉法。
7王德全得知再审判决结果后,情绪激愤,突发脑溢血,生命垂危,给我们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和无情的打击,请求依法追究梅殿军渎职罪。
尊敬的领导,同一个案件,同样的证据,淮阳县人民法院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法律岂是儿戏?这都是因为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梅殿军践踏法律,违背事实,徇私枉法,给我和我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和损失,请求领导们救救我这陷入苦难的家庭,也维护法律之尊严 还和谐社会之本色!
本人已经去过淮阳县法院、淮阳县检察院、淮阳县法工委、淮阳县政法委、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检察院、周口市政法委等有关单位上百次,但没有一家单位给予答复和解决,申诉书程序也办理数月,还在等待中。本人工资已经冻结数月,工资款早已超过案件标的,但是法院迟迟不肯解封,四口贫困之家艰难度日,四处给孩子筹借学费、生活费,跪求诸位网友和有关领导看到此贴后给予帮忙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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