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我要投稿
淮阳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宋志军同志辞去
淮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7月22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宋志军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辞去淮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淮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淮阳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宋志军同志辞去淮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淮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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