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28 09:56 我要投稿
去年7月,鹿邑县王某等741户农民购买除草剂及助剂用于玉米、大豆田间除草,结果造成2932亩农作物受到损害。1月8日,鹿邑县法院判决山东中石药业有限公司赔偿741户农民损失149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1900元,鹿邑县金丰园农资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7月,鹿邑县贾滩乡的王某等农民购买鹿邑县金丰园农资超市销售的“施清”牌除草剂及助剂用于玉米、大豆田间除草,结果造成玉米、大豆苗死亡、减产。王某等人向鹿邑县工商局、农业局等部门投诉后,该县工商、农业部门立即组成调查组,对全县施用该品牌除草剂及助剂的农民进行调查核实,查证该县贾滩乡、城郊乡等12个乡镇的741户农民的2932亩农作物造成损害,该除草剂(含助剂)是由鹿邑县金丰园农资超市从郑州孙某处购买,孙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被公安机关通缉。另查明,山东中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施清”牌除草剂,商标是由孙某注册的,该产品与王某等人使用的产品存在着使用说明内容的不同。并且中石药业生产的“施清”牌草剂,不含助剂,而王某等农户使用的“施清”牌除草剂含助剂。经鉴定,王某等农户所使用的除草剂(不含助剂)与被告山东中石药业生产的除草剂均为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741户原告使用了金丰园农资超市从郑州孙某处购买的 “施清”牌除草剂(含助剂)造成大面积农作物损害是不争的事实,原告使用的“施清”牌除草剂主药(不含助剂)和中石药业生产的“施清”牌除草剂,经鉴定为合格产品,问题出在孙某销售“施清”牌除草剂的说明书和助剂上。根据中石药业与孙某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二条第五项“产品标签及包装由需方设计提供,供方认可签字后双方确定”的约定,中石药业未提供孙某设计提供的商标由双方确定的相关证据,应视为中石药业对孙某销售“施清”牌除草剂(含助剂)这一行为的认可,原告也有理由相信所使用的药品系由中石药业生产或认可,故中石药业应对原告使用的“施清”牌除草剂(含助剂)造成的农作物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金丰园农资超市应当验明所购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质量,其未尽到注意及保证义务,致使原告使用伪劣助剂造成农作物损害,对此损害金丰园农资超市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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