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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淑梅:服务群众事无大小

[摘要]个头高挑,面容清丽,柔和的外表下蕴含着几分坚毅。多年来,河南省鹿邑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局局长岳淑梅以执着、实干的精神,在民行检察工作岗位上闯出了自己的一片天地。 事情在解决之前,绝不要轻言放弃。这是岳淑梅对干警的要求,更是自己的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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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头高挑,面容清丽,柔和的外表下蕴含着几分坚毅。多年来,河南鹿邑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局局长岳淑梅以执着、实干的精神,在民行检察工作岗位上闯出了自己的一片天地。

    “事情在解决之前,绝不要轻言放弃。”这是岳淑梅对干警的要求,更是自己的工作标准。

    包某申请检察监督一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996年,包某与崔某合伙在鹿邑县投资50万元做建筑工程,后因事故工程无法施工。1999年,崔某向相关单位提起诉讼追要赔偿款,胜诉后得到赔偿款16万余元。包某本应分得12万元赔偿款,但崔某不给。为此,包某对崔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包某胜诉,但崔某并未执行判决。2011年,包某向鹿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崔某依然拖欠不给。

    2013年6月,包某向鹿邑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该院将任务交给了岳淑梅。在接到相关的案件材料后,岳淑梅认真、细致地梳理案件全过程后,向法院发出依法强制执行的检察建议。之后,她坚持跟踪执行进展情况,还协调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崔某的行踪。在意识到自己继续逃避将受到法律制裁后,崔某与包某达成执行和解。为此,包某专程到鹿邑县检察院表示感谢。

    让群众满意,是岳淑梅一直的追求,在她眼里,群众的事不分大小、不分轻重。

    2014年,岳淑梅监督执行了一起特殊的案件。该案执行“标的”不是物品,也不是钱财,而是5岁的孩子小珊。

    2009年,齐某在与胡某未婚同居期间生下小珊,后两人分居,小珊交由胡某父母抚养。2011年,齐某把小珊从胡家强行带走,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小姗。2013年,法院判决小珊由胡某抚养,但齐某拒绝履行。无奈之下,胡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齐某仍然不肯交出孩子。因齐某身患残疾,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法院虽然多次做工作,却无法执行结案。

    2014年4月,胡某来到鹿邑县检察院请求检察监督。本着化解双方矛盾、有益小珊健康成长的原则,岳淑梅迅速向单位领导汇报,并与法院执行人员沟通协调,及时发出检察建议。而后,岳淑梅与执行法官一起来到齐某家里。她首先从法理上向齐某及其家人说明判决书的效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然后又从情理出发,说明胡某至今没有结婚,没有孩子,而齐某嫁人后又育有一子,小珊的抚养权归胡某合情合理。最后,齐某终于答应让小珊回到胡某身边。

    类似这样的执行监督案件,岳淑梅办理了不少。她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的同时,也获得各界认可:连续四年被评为周口市“先进工作者”,荣立个人三等功6次;两次被鹿邑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政法工作者”;2011年,被周口市妇联授予“十大杰出女性”称号;2012年被鹿邑县妇联授予“十佳女杰”称号。(县人民检察院  王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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