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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号主席令公布,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号主席令公布,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要注意。超速超载将被拘留,并纳入刑法。

超载、超速行为不仅漠视自身安全,且对公共安全也有巨大的潜在威胁,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校车超载、超速发生事故的案例屡见报端之余,更加令人心痛。修正案将这些行为入罪,非常及时、正确。(县交警大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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