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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建设规划严禁私搭乱建房屋的通知》

[摘要]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建设规划严禁私搭乱建房屋的通知》 来源于: 发表时间:2013-11-5 沈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农村建设规划严禁私搭乱建房屋的通知 为加强农村建设管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效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建设规划严禁私搭乱建房屋的通知》

来源于:  发表时间:2013-11-5

沈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农村建设规划严禁私搭乱建房屋的通知

   

    为加强农村建设管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效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快农村建设规划,禁止私搭乱建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镇规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各行政村具体主管,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各村的规划,由两委按“4+2”工作法讨论审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规划部门备案。凡没有完成村镇规划的,一律不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农村所有建房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房者提出申请,村两委按照“4+2”工作法把关,报乡镇(办事处)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三、凡在全县农村范围内未经批准,正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必须立即停止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逐一审核,限期整改。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处理完毕。今后凡未按规划和程序审批私搭乱建者,尤其是在可耕地、公路沿线、河沟渠上私搭乱建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一律强制拆除。

    四、鼓励引导开发企业到乡村开发建设或农村联户联合开发建设社区型新农村,政府将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巡回检查,县规划、土地资源部门负责督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私搭乱建行为。凡不听劝阻仍然违法建房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决不姑息。对阻挠、干预行政执法的单位或个人由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

     本通知已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5107166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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