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24 21:33 我要投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太康县职工医疗保险执行标准调整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太康县职工医疗保险执行标准调整意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完善我县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执行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周政办〔2006〕34号)精神,参考外县(市)执行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医疗保险执行标准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由2001年的标准调整为现行工资标准,缴费办法、标准不变。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报经县医保中心核准后,以本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办法:
(一)起付线标准调整: 县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800元;异地就诊起付线标准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1000元。
(二)封顶线标准调整: 由原来的20000元调整为50000元。
(三)报销比例调整: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付线——20000元,在职人员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75%;20001元——50000元,在职人员报销75%,退休人员报销80%;异地就诊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浮10%。
三、关于医用耗材:人工晶体、人工股骨头、人工关节、脑梗支架和心梗后PTCA+支架置入使用的球囊、导管、压力泵、心脏起博器等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限价,累计限报销两个;进口材料个人先自付30%,国产材料个人先自付20%后,再进入统筹报销。不在治疗项目范围的医用耗材不予报销。
四、关于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规定:每次100--500元的个人自付20%,501--1000元的个人自付30%,1001元以上的自付40%,再进入统筹报销,超出规定项目范围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自理。
五、关于异地就医规定:异地就医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住院治疗不超过一个月。外诊就医、复查的患者一次只选一家医院,经医保中心审批后,不得擅自变更转诊医院、诊疗病种、项目和治疗方案。如因病情确需变更医院,改变病种和治疗方案的,必须重新申报。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医院,改变病种和治疗方案的,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六、关于单位欠费规定:单位欠费期间,不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
七、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支付能力,酌情为本单位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适当解决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
八、比照计划生育专干补助政策,单位医保专干和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可享受每月15元工作补助。 上述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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