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30 11:33 我要投稿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刘某、刘某某、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张华)
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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