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18 18:09 我要投稿
被告人姬某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卖淫,并每次收取10元钱的好处费,因此触犯了刑律被判刑罚。11月24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处被告人姬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被告人姬某在自己租住的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建设路北段菜市场家属内,容留在其房内居住的李某某卖淫,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姬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在其房内居住的郭某某卖淫一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姬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姬某 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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