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群众拨打
周口日报热线电话反映,他们在
扶沟、
太康药店买药时,药店不出具发票,怀疑药品质量有问题。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记者分别在扶沟县保和堂大药房、亿顺通药店,太康县豫康大药房一店和六店购买了群众关心的“步长脑心通”和“波立维”。
记者把买到的药品拿到周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咨询。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国药品监管码查证,在扶沟县购买的药品是从天津某医院和南京某卫生服务站流通出来的,在太康县购买的药品是从太康某医院和北京某医院流通出来的。
药监局执法人员介绍,药品管理法第34条规定:药店所经营的药品必须到有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单位进行购进,否则,就构成了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品一旦进入医院和社区,它的对象就是
消费者,而不是药店,从这一点来说,扶沟和太康的几家药店是违规的。
记者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了解到: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很显然,扶沟和太康的几家药店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药品经营涉及百姓
健康,是事关
民生大事,良好的购药、用药环境,不但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同时也保护了社保资金不被别有用心的人所侵害。
作为药品经营者,应该遵纪守法,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购买假药和回收药,给群众用药带来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切实履行责任,让回收药无处可卖,为百姓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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