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15 11:09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太康县廉租住房出租(售)的条件和程序》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太康县廉租住房出租(售)的
条件和程序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周政办〔2009〕48号)、《太康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太政〔2007〕25号)规定,制定出我县廉租住房承租(售)的条件和程序。
一、承租廉租住房的条件
(一)具有本县县城城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当年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户1人的按2人住房面积计算,户2人的按2.5人住房面积计算,户3人以上的(含3人)按实际人数住房面积计算);
(四)符合承租条件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按照《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周政办〔2009〕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承租廉租住房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者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承租廉租住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申请;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单位或居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3.家庭居住情况证明,由单位或居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4.县城区域内常住城镇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二)居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建设委员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三)县建设委员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建设委员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委员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委员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建设委员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申诉。
(六)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可配租廉租住房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七)县建设委员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要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并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县建设委员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三、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承租廉租房的,由县建设委员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追回已承租廉租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建设委员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三)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太康县廉租住房出租(售)申请表.doc
2.太康县廉租住房出租(售)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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