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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土地管理严禁私搭乱建的通告

[摘要]为加强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管理,规范城市建设秩序,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制止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违法行为,保障太康县县城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

     为加强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管理,规范城市建设秩序,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制止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违法行为,保障太康县县城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现通告如下:
  一、太康县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周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太康县县城总体规划为准。
  二、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三、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按程序报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县城规划区内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范围内,确需建设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建设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否则,视为违法占地。
  五、在建和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用地没有经过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办理土地使用证的;
  (二)没有经过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占压道路红线的;
  (四)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五)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六)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七)其他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六、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私搭乱建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七、原单位、集体、企业、个人等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不准私自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等,如不再使用该宗土地,应依法向县政府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已经进行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的要主动申报,依法处理,否则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和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项目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并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管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项目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拆除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农村住宅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在原房屋上加层加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按照城中村改造与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统一布置进行建设,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县城规划区内的乡镇应认真落实城乡规划建设、土地及宅基地管理工作,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批准各类建设项目,违规批准单位和个人除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外,还要严格追究批准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私搭乱建行为,凡不听劝阻仍然违法建房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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