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23 20:19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为加强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管理,规范城市建设秩序,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制止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违法行为,保障太康县县城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现通告如下:
一、太康县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周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太康县县城总体规划为准。
二、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三、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按程序报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县城规划区内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范围内,确需建设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建设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否则,视为违法占地。
五、在建和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用地没有经过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办理土地使用证的;
(二)没有经过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占压道路红线的;
(四)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五)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六)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七)其他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六、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私搭乱建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七、原单位、集体、企业、个人等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不准私自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等,如不再使用该宗土地,应依法向县政府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已经进行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的要主动申报,依法处理,否则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和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项目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并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管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项目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拆除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农村住宅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在原房屋上加层加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按照城中村改造与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统一布置进行建设,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县城规划区内的乡镇应认真落实城乡规划建设、土地及宅基地管理工作,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批准各类建设项目,违规批准单位和个人除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外,还要严格追究批准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私搭乱建行为,凡不听劝阻仍然违法建房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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