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27 18:59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河南省太康县法院不落实取证,不尊重事实,轻信诉讼方的指控,不参考30名辩护律师的辩护,错误执法,作为30名学生的第一监护人,怀着激愤的心情特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纠正太康县法院少年庭的错误判决。
我们30名学生因偶尔的与同学打架被太康县公安局刑拘,期间公安局刑侦队出面调解未果,就转交于公安局所属打黑办,按黑社会处理,多次向县检察院起诉,县检察院也多次向上级检查机关反映,均因证据不足,与黑社会条件不符而被驳回,由于县某领导急于出政绩,进行行政干预,坚决不能按法律规定判决,加重处罚。只是太康县法院少年庭在开庭时,限制被告学生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时间,没人辩护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这无疑是不让被告人的律师辩护,被告人的律师也只能向县法院少年庭交上辩护词,可合议庭对律师的辩护辞只字不理,不作任何参考。可想而知我们的孩子被刑拘了一年多,好不容易等到了开庭,却得到了如此判决,这样他们不仅毁掉了30名学生的终身幸福,而且还毁掉了30个家庭对我们党所倡导的依法治国的崇信及和谐社会的创建。
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聚众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有主要预谋着、领导者方可定罪,其他参与者均构不成犯罪。最应该注意的是尽量不扩大打击面。对我们太康县法院都一律定罪的行为,我们家长真是不能接受。
我们的孩子有的参与打架,有的只是围观,有的根本就没有在打架现场,打架对同学造成的伤害,作为家长也曾多次到医院看望被打伤的学生,并按他们的要求进行了赔偿,从物质上给他们以安慰,也得到了受害学生本人及家长的谅解,应做的我们家长都做到了,可不知太康县少年庭对我们孩子的判决。怎么不让家长痛心呢?
我们家长认为,这30个学生之所以犯今天的错误是学校家庭及社会等因素造成的,作为政府法院就应当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去处理这些学生,给他们以重新做人的机会,给他们以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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