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29 13:32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九年环卫工人扫地被车撞伤
无钱救治病床上等死
城建领导视生命如草芥推卸责任
河南省太康县城建局环卫队九年环卫工人郭才发于3月30日凌晨3点10分在太康宾馆西路南值班路段扫地过程中被疾驰而来的微型小货车撞成重伤,现伤者在河南省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至今39天一直处于高度昏迷状态,奄奄一息,生命垂危。
现因车方逃避责任,杳无音讯,拒不配合支付医疗费用,交警部门无法调解,而伤者家庭贫困,家里一亩余地,环卫工作一月仅500多元,勉强维持生计,又无其它经济来源,面对巨额医疗费用,不堪重负,四处举债,至今已经花费18万余元,确确实实已经是穷途末路,山穷水尽。多次找用工单位城建局领导协商,至今已经30余天,城建局领导以临时工等各种借口推卸责任。
4月25日伤者家属再次去讨要说法,被城建局城管队用暴力拖了出来!可怜的弱势群体,谁为他们做主?难道这就是所谓有特色的社会主义?
现在家里经济负担不起,而病人用钱刻不容缓,无论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只要构成雇佣关系,在工作期间出的事故就属于劳动工伤.然而城建局却以临时工名义推卸责任!不肯先垫付钱看病!请社会关注像郭才发这种社会最底层的社会劳动者!环卫工人这种特殊的岗位,高危职业,干最脏的活,却拿最低的工资,如果因没钱看病而死,那真是人间最大的悲剧,请社会别让天下的环卫工人们心寒!善良的中国人,帮顶下吧!
郭才发,男,1957年6月10日生,河南省太康县城关回族镇鲁庄行政村大郭庄西组。
本内容绝对属实,郭才发家人电话15238857668希望有关部门能帮助他们!
注: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十四条解释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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