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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涉军信访案件
作者:董小厂 王向花 发布时间:2013-09-17 10:48:09
9月13日,当太康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冒雨将28万执行款送到申请人王心纯的手中时,多年上访的他激动不已,感谢太康法院的执行法官为此工作付出的努力,特意向我院赠送一面“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
经鹿邑法院审理查明,原鹿邑县“以劳养武”造纸厂于1992年10月成立,主管部门为鹿邑县武装部,鹿邑县武装部下文聘任刘汝典为原鹿邑县“以劳养武”造纸厂厂长,该厂于1998年11月被注销。被告鹿邑县武装部在该厂注销前未成立清算组织对该厂进行清算,原鹿邑县“以劳养武”造纸厂于1998年3月22日借原告王心纯款10万元,约定利息20%,至2006年12月22日应支付原告利息175000元。
此案判决生效后,鹿邑县法院于2007年9月6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鹿邑县武装部拒绝履行判决义务,鹿邑县法院决定对鹿邑县武装部所有的门面房三间进行查封,因被执行人鹿邑县武装部强烈阻挠,鹿邑县法院无法拍卖。
周口中院于2011年6月指定太康法院执行。起初,被执行人鹿邑县武装部拒绝配合,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甚至连门都不让进。经多方多次沟通协调,被执行人才同意和执行人员见面。鹿邑县武装部对判决不满意,认为鹿邑县法院判决不公,要求申诉。经中院再审,该案维持原判。鹿邑县武装部仍然不服从判决,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王心纯因其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多次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非常棘手。
中央开展涉党政机关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后,太康法院执行局在中院执行局的大力支持下,十几次前往鹿邑县找被鹿邑县武装部的相关负责人讲法律,谈形势,并给他们逐步施加压力,被执行人终于同意配合执行。但表示只同意偿还本金10万元,而拒绝偿还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这与申请人王心纯要求偿还55万元有很大差距。后在中院执行局的积极协调下,我院执行干警又多次做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申请人王心纯同意以38万元一次结案,而被执行人鹿邑县武装部同意按判决书确定的28万元履行,剩余10万元要求原厂长刘汝典偿还。执行干警又经过不懈努力,促使双方于2013年9月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28万元,原造纸厂厂长刘汝典履行10万元,若刘汝典半年内不能履行完毕,下余部分仍由鹿邑县武装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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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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