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19 17:36 我要投稿
8月14日,河南项城市人民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令志有期徒刑9年。
1996年12月10日,李令志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于2007年1月22日伙同他人预谋后,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被当场抓获。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令志伙同他人在项城市永丰乡邵营村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项城市通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报警系统报警后,进行搜捕,在永丰乡朱滩村南将正在逃跑的李令志抓获,缴获被盗电缆线100对的198米、50对的99米。此次盗割造成项城局至朱滩网点邵营4439局向网间通信全阻,中断通信46小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令志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令志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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