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15 08:47 我要投稿
据新华社郑州2月21日电(记者 李鹏)办理经济案件按比例提成、私自销售涉案财物,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居然借办案做起了 “生意”。近日,河南省西华县法院对这起单位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被依法判处罚金2万元,经侦大队大队长李某被判刑8个月。
现年49岁的李某2007年10月起担任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2010年12月又晋升为项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同时兼任经侦大队大队长。法院查明,2011年12月,李某以打假奖励为名,安排辛某(另案处理)分两次从莲花味精(600186,股吧)股份公司下属的天安食业公司领取奖金4.54万元。
此后,尝到“甜头”的李某在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年办理的一起贷款诈骗案中,居然和项城市城市信用社的相关负责人达成 “按照追回贷款20%比例提成”的协议。在追回20万元贷款后,李某安排辛某从项城市城市信用社领取了4万元提成。2012年,在李某的授意下,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另一起贷款诈骗案中又故技重施,领取提成3.1万元。经法院查明,李某和经侦大队在收取了上述三笔款项后,并未上缴项城市公安局,而是用于经侦大队的“小金库”建设。
法院另查明,除了“办案提成”外,李某和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还通过“私自销售涉案财物”来充实“小金库”。2011年5月,李某带领民警对淮阳县华美食品公司实施搜查,现场扣押假冒的河南莲花味精“味皇”牌调味品179.71吨。同年10月,李某在明知案件未结的情况下,私自安排案件承办民警孔某、张某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公司的人员一起将扣押的部分假冒调味品售出。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而被告人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经侦大队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遂对此案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项城公安办案收提成》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houkou.yuduxx.com/xiangcheng/114139.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