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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案

[摘要]本网讯(牛凌峰) 项城市李寨镇某行政村村民魏某开车将在亲戚家门口玩耍的郭某轧伤,法院判决后,魏某为躲债举家迁往外地。11月20日,笔者从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获悉,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魏某被判处罚金5000元。 2008年7月20日17时许,魏某驾驶装满...

    本网讯(牛凌峰)  项城市李寨镇某行政村村民魏某开车将在亲戚家门口玩耍的郭某轧伤,法院判决后,魏某为躲债举家迁往外地。11月20日,笔者从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获悉,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魏某被判处罚金5000元。

    2008年7月20日17时许,魏某驾驶装满楼板的四轮拖拉机从李寨镇某行政村路边过时,由于车速过快将正在亲戚家门口玩耍的郭某右下肢轧成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两家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2009年11月10日,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魏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122992元(已支付27689.78元)。判决发生效力后,魏某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2010年2月7日,法院依原告申请向被告魏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魏某不但不履行法定义务,反而为躲债举家迁往内蒙古。被告人魏某拒不执行法定义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3年6月1日,项城警方与河北石家庄警方联合将在一工地上打工的魏某抓获。同年6月24日,慑于法律的威严,魏某主动与郭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一次性支付郭某赔偿款九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理由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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