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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7-22 09:47:46
关于项城市法院院长赵振勇徇私枉法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偏袒千万富翁袁文山的反映材料
----中央
电视台2014年3月18日《21套别墅》专题报道
反映人:陈银香,电话:13718056621
反映事项: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院长赵振勇肆意徇私枉法,故意拖延,拒不依法执行生效判决,偏袒千万富翁袁文山!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基本情况:
反映人陈银香与袁文山原是夫妻,双方于2004年8月9日协议离婚,在离婚时袁文山隐瞒了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映人发现后,遂于2007年元月向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2012年3月16日,项城法院作出(2007)项民初字第90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袁文山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将位于莲花住宅别墅小区北-西AA栋别墅一套房屋产权过户到袁丽、袁哲名下。二、被告袁文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内支付给陈银香二十套别墅价款的一半2764612.5元。三、被告袁文山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登记在河南省京项房
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莲花住宅别墅小区大门口北的六间上下两层门面房中从北到南的三间上下两层过户到原告陈银香名下。
一审判决后袁文山没有上诉,判决书生效。反映人申请执行,项城法院查封了袁文山位于北京的三套
房产(其中一套在袁文山名下,另外两套在袁文山现任妻子明琳名下)。2013年3月16日,明琳就其名下两套房产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2013年4月10日,项城法院就该异议举行了听证。反映人认为,明琳一没有工作,二没有做生意,袁文山在北京也没有做生意,房产虽然登记在明琳名下,但
购房款不是明琳与袁文山在北京合法所得,其名下的二套房产均是袁文山隐瞒、转移、变卖其在河南项城开发房产所得款购买,依法不应认定为明琳和袁文山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袁文山和陈银香的夫妻共同财产,明琳的异议显然不能成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来黑白分明,事实十分清楚,依据法律规定15天内就应该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项城市人民法院徇私枉法,包庇被执行人,竟然审查了一年零一个月,直到2014年4月30日,法院才裁定驳回明琳的异议,异议虽然驳回了,但项城法院对该案仍不准备执行。在反映人的强烈要求下,项城法院执行法官孙印领等人才于2014年5月5日到达北京,但他们到北京见到反映人时东说西扯,只字不提具体如何执行的事情。反映人问何时能执行,孙印领说“等领导通知”
另外,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中第一项和第三项房产被袁文山与现任妻妹明鑫恶意串通,将房屋非法转让。反映人遂于2012年7月30日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
商水人民法院审理,现商水人民法院一审已经判决确认袁文山对别墅和门面房的转让无效。
2014年3月18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以《21套别墅》为题对项城市人民法院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进行了专题报道,报道后项城法院仍不执行。
二、项城法院中止案件执行的理由完全是颠倒黑白、玩弄法律!
项城法院所谓“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因此应当中止执行生效判决”,该理由根本不堪一击。事实上,退一步讲,即使上述房产存在权属争议,中止执行也仅仅只能中止对判决中该部分判决项的执行,并不能对整个判决中止执行。生效判决中第二项,即要求袁文山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陈银香二十套别墅价款的一半2764612.5元,并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中止执行,而法院已经查封袁文山位于河北燕郊的一套房产,该房产没有任何争议,为何不予以强制执行?为何不能强制执行??项城法院这种挖空心思、阉割事实、玩弄法律、恶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做法,令人震惊!!
反映人:陈银香
2014年7月22日
本主题由 晨之风 于 2014-7-22 09:53 提升
《《今日说法》专题报道项城法院》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houkou.yuduxx.com/xiangcheng/117431.html,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