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都网 > 河南新闻 > 周口新闻 > 项城市新闻 >

河南项城嫌疑犯被指“呕吐死” 民警免予刑罚

[摘要]32岁的于钢峰作为偷盗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死在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两年多之后,2013年12月15日河南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3名民警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由于情节较轻均被免予刑事处罚。目前,于钢峰父母和代理律师已到项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疑问一: 犯罪嫌...

  32岁的于钢峰作为偷盗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死在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两年多之后,2013年12月15日河南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3名民警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由于情节较轻均被免予刑事处罚。目前,于钢峰父母和代理律师已到项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疑问一:

  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刑讯逼供?

  这一判决引发受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强烈不满。他们认为,这一判决是在受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未出庭的情况下做出,且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于钢峰的弟弟于钢领告诉记者,他和父母均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开庭通知,根本不知道提前到了15日开庭。

  于钢峰猝死之后,家属怀疑其遭到刑讯逼供。于钢领说,在项城市殡仪馆见到于钢峰的尸体有多处伤痕,双手呈黑紫色,手腕处及腿部有勒痕。

  记者拿到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3名被告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超时传唤,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判决并未提及被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判决书还显示,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于钢峰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鉴定认为,从所送头发中检出吗啡成分,不排除其双下肢曾较长时间处于限制活动状态。

  疑问二:

  “免刑罚”的量刑是否偏轻?

  项城法院判决认定,3名被告构成滥用职权罪,但3名被告均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判决引发舆论质疑,许多网友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感到不可理解,认为量刑过轻。

  判决书显示,庭审过程中,3名被告人均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根据涉案民警张向华供述,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应为一家宾馆,执行人应为派出所,但为了办案方便,实际在刑侦大队办公室执行,执行人是刑侦大队的警察和巡防队员。

  涉案民警马良冀供述称,于钢峰是自己和其他民警一起抓的,于钢峰也交代了盗窃7辆面包车、所得赃款用于吸毒的情况。马良冀还称,执行地点和执行人是张向华安排,“知道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办案中存在超时的现象”。

  于钢峰父母的代理律师之一刘文元认为,对于是否确定适用滥用职权罪名,案卷材料的事实不清,而且,如果确定适用滥用职权罪的话,就漏诉了主要被告,因为3名被告都没有决定监视居住等命令的权力。据新华社

  案件回顾

  2011年10月23日,于钢峰在郸城汽车站被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26日凌晨,他猝死在刑侦大队一间办公室内。项城市公安局称,于钢峰是突发急病、口吐白沫而死,被抓是因涉嫌盗窃一辆面包车。家属则怀疑于钢峰猝死是因遭受刑讯逼供。

  2013年10月9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并随后提请公诉;12月15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河南项城嫌疑犯被指“呕吐死” 民警免予刑罚》河南新闻-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houkou.yuduxx.com/xiangcheng/119502.html,谢谢合作!

[责任编辑:网站编辑]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

详细声明请点击进入>>

返回豫都网首页
版权所有: 豫都网 Copyright(c) 2010-2015 YuDuWang Network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3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admin@yuduxx.com
未经豫都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