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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实施黄标车区域禁行的通告

[摘要]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2014年度周口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2014年度周口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主干道实施黄标车禁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对象:“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其他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货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或其他燃料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禁行范围。
      二、禁行区域:东起通济大道(含)、西起湖滨路(含)、南天安大道(含)、北起北坪路(含)。“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严禁在上述区域内行驶。
      三、禁行时间:全天24小时禁行通行。2015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驶离禁行区域;2016年1月1日起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相关规定,处200元罚款,扣3分。
      四、根据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禁行区域或禁行车型调整时将另行通告。
      五、本通告自2015年12月24日起施行。
      本通告所指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核发,请广大车主携带检验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时核发点(市车管所)申领。
      外地车辆进入本市按照本市机动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关政策管理。
      特此通告。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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