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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报销有了新标准

[摘要](记者 宋敏)城乡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报销有了新标准。11月30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通过对我省现有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医疗服务项目逐项梳理、分类比对,制定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医...

      (记者 宋敏)城乡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报销有了新标准。11月30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通过对我省现有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医疗服务项目逐项梳理、分类比对,制定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并予以公示。

    据介绍,《医疗服务目录》适用于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全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参保人员诊疗项目费用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

    《医疗服务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类别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例如,对于内脏衰竭、外伤、烧伤抢救的院前急救费属于甲类,按规定报销;脑血管造影、椎间盘造影属于乙类,由参保人员首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后,再按规定报销;胎儿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属于丙类,由参保人员自付诊疗费用。

    参保人员使用《医疗服务目录》甲类或乙类项目“除外内容”中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由参保人员首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承受能力,医院类别与专科特点、临床必须等情况,在5%—30%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乙类项目和一次性医用材料首自付比例。

    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采取限额支付的办法,实际床位费不高于限额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限额以内的费用按规定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支付。(摘编:胡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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