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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棚户区改造工程 建设美丽和谐新项城

[摘要]本网讯 “棚户区”这一名词来对大家来说都不陌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住区即是城市棚户区:一是房屋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长;二是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大;三是使用功能不完善,基本配套设施不健全;四是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村、...

      本网讯 “棚户区”这一名词来对大家来说都不陌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住区即是城市棚户区:一是房屋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长;二是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大;三是使用功能不完善,基本配套设施不健全;四是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很多棚户区的居住条件长期没有改善,房屋结构简陋,缺乏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居民生活不便。近年来,政府十分重视棚户区改造项目,并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举措,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城市棚户区进行搬迁改造。

      2014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加快推进河南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我省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意见》并明确表示,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通过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让更多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有利于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增强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难题;有利于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优先推进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改造。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的通知(豫政办【2016】213号)
《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第四十四条 住房建设。加快县城城中村和城郊村改造,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审批、新建独家小院式住宅和零星住宅,避免形成新的城中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并且,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二十条 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容积率不大于1.44确定(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超出部分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改造棚户区,意义深远,它不仅使城市中一些脏、乱、差的死角得到了治理,而且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通过改造棚户区,不仅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而且促进了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节约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规划、建设城市,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编辑:胡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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