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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委书记林鸿嘉主持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西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摘要]林鸿嘉强调,县委县政府2013年研究出台的《西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西政〔2013〕22号),为我县中心城区城市建设与管理提供了科学指导和界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近五年来我县城市建设与管理特别是征地拆迁的基本遵循,但随着外地市县...

\    林鸿嘉强调,县委县政府2013年研究出台的《西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西政〔2013〕22号),为我县中心城区城市建设与管理提供了科学指导和界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近五年来我县城市建设与管理特别是征地拆迁的基本遵循,但随着外地市县城市建设与管理理念的不断提升,周口中心城区建设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让老百姓过上更美好的生活,迫切需要在《西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西政〔2013〕22号)的基础上,向周口市中心城区打击“两违”、棚户区改造的做法看齐,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以利于各乡镇办事处更好地开展工作。
    林鸿嘉强调,要按照会议集体研究的意见,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以人为本造福于民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持政策连续性原则和县级统筹、辖区实施原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意见,尽快印发各乡镇办事处。要迅速启动第二批“两违”治理,强力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尽快完成东风运河、双狼沟综合整治区域和周庄棚户区的违建拆除、棚户区征收补偿工作。东风运河、双狼沟综合整治工程相关工作由县城管局和箕子台办事处负责,周庄棚户区改造由娲城办事处负责。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两违”拆除和棚户区征迁的,要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相关办事处和县住建局、城管局有关执法队伍的工作。
    经集体研究和深入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了《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根据文件规定,被征迁建筑是否合法按两大类界定:第一类是2011年县城中心城区航拍图上已显示的建筑,此类建筑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在国有土地上的建筑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或在集体土地上的建筑且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的宅基证明手续的,为合法建筑,依法补偿;二是在国有土地上的建筑仅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为非法建筑,但若能积极配合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视为合法建筑给予相应补偿;三是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合法宅基证明手续的,为非法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第二类是2011年县城中心城区航拍图上未显示的建筑,此类建筑也应分三种情况,一是在国有土地上的建筑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为合法建筑,依法补偿;二是在国有土地上的建筑仅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或处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且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为非法建筑,但若能积极配合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最高可获120平方米安置待遇,非法建筑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据实补偿;三是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合法宅基证明手续的,为非法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此外,县级政府沿街出让土地没有办证的,由辖区办事处会同县国土、住建和项目指挥部等部门根据配套费票据等材料给予认定。对购买农村集体宅基地建房(包括购买集体土地上盖好的小院和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单元房)的,按违建无偿拆除,土地依法收回。对未经县规划部门许可的“住改非”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处罚,并恢复原土地及地上房屋性质和功能。
    县领导程维峥、郭峰、高潮、陈秉生、王献超、王卫东、张国玉参加会议,县检察院检察长郑清朝和县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城管局、水利局、法制办、综合投资公司及红花镇、黄桥乡、迟营乡、昆山办事处、箕子台办事处、娲城办事处、皮营办事处、华泰路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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