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11 20:05 我要投稿
——关于请求调查成富才涉嫌受贿等犯罪案件的控告
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我的父亲成富才(河南省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在主持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工作期间,因坚持原则,拒绝为河南省纪委干部乔红波及其实际控制的豫德福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是王前进)办理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为避免国家造成七、八千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竟遭到乔红波、王前进等人的诬告陷害。2012年2月21日至26日,我父亲成富才在被周口市纪委非法拘禁6天后,被周口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立案侦查,逮捕羁押,又指定郸城县检察院受理此案。郸城县检察院以其非法搜集罗织的罪名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郸城县法院虽经公开开庭审理,但却迫于纪委的压力,不顾本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严重虚假的情况,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我父亲成富才有期徒刑十九年,实乃天下奇冤。纵观一审判决,处处体现的是公权力的傲慢和对上级的献媚,没有最起码对法律的敬畏。在周口,司法已经沦为某些人对我父亲进行挟私报复和诬告陷害的工具,试问天理何在?法理何在?正义何在?
一、王前进要求我父亲成富才违规办事所送四十三万元财物已被退回,但是又诬告我父亲受贿。2010年10月—2011年5月,王前进要求将太康县原谷氨酸厂四十二亩工业用地变更登记到豫德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太康县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将该宗土地裁定给长城资产公司驻郑州办事处抵偿一千八百九十万元债务)。在我父亲成富才先后四次婉拒王前进所送现金后,王前进又分别送给其十一万元现金和三十万元银行卡一张(王前进爱人的名字)以及部分烟酒。我父亲担心不接受这些钱物,会让王前进觉得自己不尽心办理,就将收下的十一万元现金及烟酒折价两万元共计十三万元交由本局办公室主任杨承鑫保管,将三十万元银行卡交由本局财物股长彭露保管。期间,乔红波多次给太康县县委书记王国玺打电话并亲自到太康找王国玺催办此事。但由于王前进所托之事不符合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的规定,一直无法办理。我父亲于2011年8月下旬将三十万元银行卡从彭露处要过来交给杨承鑫,让杨将由他保管的十三万元现金存入卡中。9月初,我父亲将卡退给王前进的爱人时被其拒绝,未能退掉,我父亲即告知王前进夫妇将于9月7日到郑州将卡退给他。但在9月6日晚,乔红波擅自找我父亲成富才谈话,质问其为什么不给王前进办事,并向其下达最后通牒,限其于2011年国庆节前必须办好该宗土地的过户手续。第二天(9月7日),我父亲按原定时间将存有四十三万元的银行卡退给王前进。由此可见,房地厂开发商王前进要求我父亲成富才违规办事,因未能办成而恼羞成怒诬告其受贿犯罪,河南省纪委干部乔红波为帮助王前进办事,利用职权违规询问我父亲成富才而引发此起错案。令人费解的是,检察机关为什么采取非法手段硬逼着杨承鑫和彭露否认我父亲让他们保管钱款的事实?为什么本起事实的另一个重要证人李涛(我父亲的司机)竟然没有一个字的证言?郸城县法院为什么对我父亲要求杨承鑫、李涛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不予批准?为什么不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为什么无视我父亲成富才及其辩护律师和法学专家的意见,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草率判决?更令人义愤的是—司法机关竟将乔红波与我父亲的所谓“谈话”认定为“省纪委领导”与成富才的谈话。请问:乔红波何许人也?他是省纪委什么“领导”?他有权利找我父亲成富才谈话么?他所谓的找成富才“谈话”是组织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是组织行为,为什么检察机关既没有提供省纪委因此立案调查的证据材料,又没有提供省纪委要求乔红波具体负责该案的证据材料,更没有提供省纪委领导对该案的批示?如果是组织行为,乔红波酒足饭饱之后一人单独与我父亲谈话,既没有出示任何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和公函,又没有制作询问笔录,更没有录音录像,这符合纪委的办案程序么?如果是组织行为,为何乔红波在与我父亲谈话时询问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不给王前进办理手续,而没有就我父亲所谓的受贿事实进行核实?庭审时公诉方出示的乔红波书写的《关于给太康县国土局局长成富才谈话的情况》的内容给人明显的感觉是乔红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逼迫我父亲满足王前进的要求。由此可见,该案是乔红波等人假公济私、滥用职权对讲原则的父亲实施迫害的结果(上述情况请详细阅读我父亲成富才的《自我辩护书》)。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发现该事实难以定罪的情况下,利用种种非法手段,又为我父亲成富才罗织了收受其司机李涛十九万九千八百元现金以及一辆丰田锐志轿车的受贿事实;通过办公室主任杨承鑫贪污十万元公款及通过李涛贪污公款一万四千六百七十八元的事实;在土地清理清查中滥用职权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交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而上缴到财政局罚没款账户,致使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七百九十一万余元的事实。正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但是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二、我父亲成富才把钱款交由其司机李涛,让他帮忙存入银行卡内,其包内放有一把李涛的车辆钥匙不是受贿。李涛及其父亲李久成均给我父亲开过车,我们两家人是世交。我父亲将自己的钱让李涛帮忙存入银行卡内(我父亲平时取钱及刷卡消费大部分也是李涛经手),李涛将其锐志轿车钥匙交给我父亲一把,以便有需要时使用该车,本属人之常情。可是,检察机关竟将李涛帮助我父亲所存钱款和丰田轿车认定为受贿犯罪,显然是有罪推定。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父亲为李涛及其家人承揽工程、催要款项提供帮助。而且认定李涛送给我父亲财物的只有李涛一人孤证,其他传来证据及相关书证,均属依附于李涛的证言,与我父亲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所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郸城县法院认定我父亲受贿纯属枉法裁判。需要说明的是:李涛既不是党员,又不是干部。但在2012年5月25日—7月13日之间,他却被周口市纪委和检查机关关在宾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50天之久,据说受到了非人的折磨。在其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李涛做出了与事实完全相反的、诬告我父亲的证言。尔后,李涛也被以行贿罪逮捕羁押。在我父亲案一审开庭前,我父亲曾通过辩护律师向郸城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李涛出庭,与其当庭对质,但由于市纪委的干预未获批准。因为李涛被羁押,我父亲的律师不能找李涛取证,郸城法院仅以李涛的证言,无视我父亲的否认和申辩,强行判决。请问:司法独立何从谈起?法律公正从何谈起?
三、认定我父亲贪污十万元借款和一万四千余元差费及滥用职权罪纯属枉法裁判。关于指控我父亲成富才贪污杨承鑫经办的十万元借款,仅有杨承鑫的孤证证明,其他传来证据及相关证书,均依附于杨承鑫的证言。关于我父亲把我母亲在北京看病的一万四千余元住宿等消费支出予以报销的事实,明显属于为冲抵工作中相关业务单位领导的非正常开支。试想,我父亲从事领导岗位多年,绝不会以这种如此简单幼稚的方式贪污公款。关于指控我父亲滥用职权的事实,首先收缴清查清理违规占用土地的款项是太康县委县政府和指挥部的集体行为,不是我父亲的个人行为;其次,太康县国土局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和罚没款分别缴入太康县财政局的两个账户,这些钱款都在太康县财政局的控制下,并未对国有财产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如果将太康县国土局收取的罚没款上缴县财政不同账户的行为,认定为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按照滥用职权罪论处是天大的冤枉。需要说明的是,杨承鑫作为十万元借款的使用者,他在被周口市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宾馆关了半个月后,做出了与事实完全相反的、诬告我父亲贪污的证言。我父亲案开庭时要求杨承鑫出庭作证的申请同样遭到拒绝。检查机关关于滥用职权罪指控的绝大部分证人、证言及书证均为假证,特别是太康县国土局的一些红头文件均是制作的假文件(详情请参考我父亲的《自我辩护书》)。
综上所述,我的父亲成富才由于在太康县国土资源局主持工作期间,坚持原则,拒绝为房地产开发商王前进违规办事竟被诬告,河南省纪委干部乔红波假公济私,私自与我父亲谈话,追问他为什么不帮王前进违规办事而引发错误查处此案;周口市纪委和检查机关某些人徇私枉法,逼供诱供,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我父亲头上;郸城县法院罔顾事实真相,枉法裁判,造成此天下奇冤。至今,我父亲已蒙冤入狱一年有余,其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摧残,我的家庭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我父亲的一些同事也受到了无辜的牵连,而乔红波等人不但仍逍遥法外,还在继续采取种种非法手段(上级机关调查时我们会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干扰我父亲案件的公正审理。朗朗乾坤,公理何在?法理何在?正义何在?公正何在?我和我的家人强烈要求上级机关排除干扰,彻查此案,还事实以公道,还法律以公正:(1)彻查乔红波和王前进的诬告陷害和假公济私行为;(2)彻查周口市纪委及司法机关某些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刑讯逼供的行为;(3)彻查我父亲案件所涉及到的证人、证言及书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我父亲的案子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如果乔红波等人的不到应有的查处,我和我的家人将向党中央国务院控告,将向新闻媒体求助,直至讨回公道。
成富才的女儿:成博菲
2013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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