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18 09:01 我要投稿
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欺行为分别符合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富田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富田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富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2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四 喜
审 判 员 林 文 俊
审 判 员 张 雪 良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艳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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