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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法院审结一起重大结伙流窜盗窃案
作者:张立强 发布时间:2008-03-23 18:16:55
3月21日,三被告人王某、潘某、任某因结伙流窜盗窃通信电缆被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其中,被告人王某以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潘某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被告人任某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查明:2007年1月至7月,三被告人王某、潘某、任某伙同马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到河南省扶沟县、尉氏县、长葛市等地,开着豫K79693自卸车,趁着深夜,疯狂盗割网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10余次,总长4076米,价值总达408338元。其中,王某参与盗窃金额193333.5元,潘某参与盗窃金额132378.5元,任某参与盗窃金额72626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还伙同他人段某(已判刑)在2006年12月9日晚,将敲诈信投到受害人朱某家中,以制造受害人朱某诽闻、投毒进行威胁,索要现金50万元。因受害人一直未按敲诈信内容给付王某等人现金,2007年1月3日凌晨,王某等人再次向受害人家中投炮仗相威胁,后王某等人因被受害人发现、报案而被抓获。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又伙同他人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潘某、任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 东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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