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11 16:08 我要投稿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淮阳县农民郑朝恩诉淮阳县公安局违法行政案有了最终结果:该院依法判决淮阳县公安局因对其错误拘留15日,赔偿郑朝恩人民币498.75元,并赔偿拘留期间的生活费300元。 郑朝恩是淮阳县鲁台镇农民。去年3月份,他购买了一辆光明牌机动三轮车,未办理行车证和驾驶证。同年8月25日,淮阳县公安局以郑朝恩8月24日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为由,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郑以“公安机关认定其8月24日这天无证驾驶没有事实依据”为由,将淮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朝恩购买机动三轮车未办理行车证和驾驶证属实,但8月24日那天他根本没有驾驶机动三轮车。公安局认定其8月24日这天无证驾驶的事实仅有郑朝恩的一份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认证,故其所作出的处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闻向东 通讯员 张建援)
【时事论坛】【短信推荐】【】
《因被民警错误拘留 淮阳农民终获赔偿》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houkou.yuduxx.com/huaiyang/112241.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