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12 09:36 我要投稿
本报讯 (记者 侯俊豫) “以前土地流转和对方都是口头协议,约束力不强;如今和对方签了涵盖流转期限、面积和价款及兑付时间的书面流转合同后,俺心里踏实多了。”8月10日,在淮阳县大连乡盛庄村,一位农民朋友拿着刚刚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让记者看。
眼下,在淮阳广大农村,和大连乡盛庄村一样,流转土地的双方都会在乡干部的见证下签订流转合同。这是今年淮阳县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现代农业的投资前景被广泛看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逐年增加。在土地流转持续升温的同时,流转纠纷也越来越突出。由于资金不足、技术不强、市场估计不足等诸多问题,个别地方发生了一些工商资本及个人“毁约弃收”现象,损害了群众利益,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
“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前提和保证,而防控租赁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是关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适度、有序行为上有所作为和担当,确保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淮阳县委书记、县长马明超如是说。
今年上半年,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土地有效耕种,维护农民群众利益,激发农民流转土地积极性,有效防范土地流转纠纷发生,减少由此引发的群众信访事件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淮阳在全县成立了18个乡镇土地流转监督管理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办公场所,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并研究出台了《淮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办法》规定,本县区域内开展的农村土地流转,应在各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各乡镇要对已流转的土地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流转台账。目前,全县注册家庭农场5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400多家,流转土地近30万亩。要从6月起,建立土地流转报审制度,一次流转土地300亩以下的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审核;300亩及以上的报县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县、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要重点审核出让方(土地流出方)承包土地的权属、受让方(土地流入方)资质、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管理能力、项目可行性等。
《办法》鼓励土地流转用于发展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严禁“非农化”圈占耕地;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等;鼓励开发农村“四荒”发展多种经营,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
《办法》规定,流转双方在自愿、有偿、平等的前提下,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签订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淮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8月10日,记者看到大连乡盛庄村村民拿到的、与租赁方淮阳县王建国种植合作社签订的合同,是由该县农业局统一印制的,内容涵盖十大项,包括土地流转面积、用途、期限、价款和支付时间、责任和义务、变更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
该县农业局局长王嵩山称,作为国家级示范合作社的淮阳县王建国种植合作社,目前共流转土地1.3万亩,并已与近90%的土地流出农户签订了合同。该合作社负责人王建国告诉记者,县里提出农户要与土地流入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流转合同是件大好事,一方面规定土地流入方要及时兑付租金,维护农户利益,另一方面也约束农户在合同期间不能随意添加条件,保护流入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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