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02 17:46 我要投稿
紧 急 通 告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渔业资源和机动渔船,以便加强对全县机动渔船和水产资源的保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对机动渔船进行统计(统计时间8月29日至9月10日、统计须附船主身份证、机动渔船捕捞证、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书),并把统计结果上报到农业局。农业局根据各乡镇、办事处上报统计结果逐船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复核,复核合格登记备案。
1、因我县渔业资源有限,截止2014年8月30日以后不准新增加机动渔船。未经县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建造机动渔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凡是我县境内的老、旧机动渔船经县渔业船检部门检验不合格,县渔业主管部门按照“人民中华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实施报废,报废后老船主需要更新机动渔船,船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渔业主管部门,县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船主提出书面申请、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核合格报河南省水产局批准,方可建造。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鹿邑县农业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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