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28 14:54 我要投稿
法定代表人王凤霞,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德臣。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李现宝,男,现年41岁,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委托代理人白玉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鹿邑县支行(下称鹿邑县农行)因与被上诉人李现宝存单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7)鹿民初字第3548号民事判决,现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鹿邑县农行的委托代理人潘德臣,被上诉人李现宝的委托代理人白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0月26日,李现宝到鹿邑县农行营业网点贾滩营业所存款8000元,鹿邑县农行开具存单一份,存单载明:存期一年,月息6.225厘。后李现宝多次到鹿邑县农行处取款,遭到拒付。
原审法院认为:李现宝到鹿邑县农行网点存款8000元并由鹿邑县农行开具存单一张为事实,李现宝诉请要求其支付利息按月息6.225厘计算。因该存单为定期一年,一年后的利息应按活期存款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鹿邑县农行支付李现宝存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6年10月26日算至还清时至,第一年利率按月息6.225厘计算,第二年起以后利率按同期国家银行存款活期利率计算),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宣判后,鹿邑县农行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裁决。其理由如下:一、农行与李现宝之间没有存款合同关系,因为李现宝的存款系柜台外行为,存单为作废存单,且其上只有郭青山一人的名章,不符合银行业务操作规则。银行当天会计传票中亦无该笔存款的记录。二、郭青山不是农行员工,也没有农行授权。郭青山私自吸收存款,因涉嫌犯罪,已立案侦查。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鹿邑县农行上诉对涉案存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其仅主张该存单系作废的存单,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鹿邑县农行以该行会计传票中无该笔存款记录为由拒付,理由不成立。鹿邑县农行虽称涉案存款的经办人员郭青山不是农行员工,但对郭青山的协储员身份予以认可,且郭青山为储户出具了存单,故郭青山的揽储行为不应视为个人行为。鹿邑县农行在二审中提交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报告表和拘留证的复印件以证明郭青山涉嫌犯罪,已立案侦查。但该证据并不能显示郭青山涉嫌犯罪非法占有的存款包括本案的8000元,且鹿邑县农行所举证据显示郭青山的刑事案件以职务侵占罪立案,即郭青山侵犯的客体是该行的财产所有权,追究郭青山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本案存单纠纷的审理,故鹿邑县农行请求中止审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鹿邑县农行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鹿邑县农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国华
审 判 员 张海涛
审 判 员 何江华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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