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27 15:09 我要投稿
一、主审法官说:“我们法院上诉状都交立案庭”。
2012年5月31日上午, 原告查先生诉被告河南鑫源刷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代理律师按正常程序到鹿邑县法院递交被告上诉状时,主审孔法官拒绝接收,让代理律师到立案庭办理上诉手续。
二、立案庭说,“交了上诉费才能收上诉状”。
被告代理律师来到立案庭,一姓王的同志竟也拒绝接收,理由是:先到周口市中院交完上诉费,拿交费凭证来才收上诉状,并给被告开了一张交费通告单,要求被告在2012年5月31日之前到同口市中级法院交上诉费,并说“今天是上诉期满的最后一天,如果今天被告不交费,明天就晚了”, 被告代理律师说”按照民诉法规定,你应先收下被告上诉状,表明被告已经上诉了,然后,再给被告7天交费期。法律规定应在上诉期内交上诉状,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在上诉期内交上诉费。法律不强人所难;给了当事人7天交费期,法院更不应该强人所难,今天是最后一天,被告现在去周口中院交费。时间很仓促“。无论你怎样解释,王都不予理会。
三、翟院长说,我不负责这一块,去找立案庭主管院长。
不收上诉状,怎么办,被告代理律师给翟院长打电话,翟说不归他管,让被告代理律师找立案庭主管院长。
四、立案庭张庭长说,“你找刘院长吧“,
下午上班,被告代理律师打听不到立案庭主管院长是谁,又到立案庭找姓王的,并拿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下称“收费办法”)第22条规定指给他看,说“规定很明确,上诉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在7日内预交”,王说有人打招乎,让我这样开,我也没办法,去找我们庭长吧,被告代理律师给立案庭张庭长打电话,说明情况后,张说“我不在法院,你找刘院长吧“,被告代理律师去刘院长办公室找他,人不在。
五、主审法官说:“立案庭不收我也没办法”
被告代理律师又去立案庭找姓王的,王说“你把上诉状交给主审法官吧”, 被告代理律师又去找主审孔法官,孔说“我们院都是立案庭收上诉状,立案庭不收我也没办法“。
当被告代理律师对孔说,收费办法规定应给当事人7天交费期,为什么你们法院这么苛刻对待当事人,非让当天交费,孔说“你也有责任,为什么最后一天才来上诉”。
被告代理人拿出《民事诉讼法》148条指给孔说, “你看规定很明确,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法院今天不收被告上诉状,相当于被告没有上诉,上诉是法律赋予给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孔说:“法律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但并没有规定由法院那个部门接收”。这样“有力”的抗辩,被告代理律师还能说些什么呢?
六,无奈,只能到邮局邮寄上诉状。
已经是下午四点半了,鹿邑县法院就是不收被告上诉状。
被告代理律师只能去邮局将上诉状寄到鹿邑县法院,为了安全期间,被告代理人同时又向周口市中级法院寄了一份。上诉状终于在期满最后一小时寄走了,被告代理律师这时才松了一口气。
此刻,被告代理律师才深深感到立法者的英明和远见,因为《民事诉讼法》75条第四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状属于法律文书,当然可以邮寄,但所有法律人都知道,立法者的本意是当事人离法院较远,亲自送达诉讼文书来不及时,才邮寄。
但可笑的是,当事人竟是在法院拒收上诉状的前提下,被迫离开法院,无奈到离法院一公里处的邮局邮寄上诉状,这样适用上述法律,估计是立法者也始料未及的。
在笔者看来,此时“邮局”比“法院”更公道。
七,周口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对鹿邑县法院的作法感到费解。
随后,被告代理律师拔通了周口市中院立案庭电话,一姓王的女同志认真听了事情的经过,表示对一审法院不收上诉状,并不给7日交费期的作法感到费解。最后,王说,“我们允许此案被告在7日之内拿着鹿邑县法院的交费通知来中院交费,我们会对鹿邑县法院交费单上注明的通知交费时间按“笔误”处理。
八,面对被告的上诉,一审法院究竟担心、害怕什么?
笔者自问,鹿邑县法院为什么阻止被告上诉,拒收上诉状的法院一审判决能公平、公正吗,上诉是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被告上诉,一审法院究竟担心、害怕什么?
2102年6月1日
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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