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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电业局与刘高山供电合同纠纷一案

[摘要]商水县电业局与刘高山供电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周民终字第 703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 :商水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子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商水县电业局与刘高山供电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周民终字第 703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 :商水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子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彬,男,汉族,住商水县固墙镇喻庄六组,系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保平,男,商水县电业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 :刘高山,男。 委托代理人:王维,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水县电业局因与上诉人刘高山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商水县人民法 院(2008)商民初字第 22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水县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红彬、王保平,上诉人刘高山及其委托 代理人王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 年 1 月 14 日,商水县电业局与刘高山签订一份“专用变和专 用线路管护合同书”,合同约定,商水县电业局为甲方,刘高山为乙方,乙方将位于位集许 寨自有的专用变压器 1 个和专用线路 30m 交给甲方管理维护,管理维护期限为 3 年。在此 期间,乙方自愿按总电能表抄见每千瓦小时 0.01 元向甲方交纳专用变和专用线路管理维护 费。该费用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一次交清。此外,合同还对故障处理、事故责任等有关 事项进行了约定。之后,商水县电业局即为刘高山架设了线路,并利用该线路为其供电。商 水县电业局在架设该线路的同时,还按照规定安装了 IC 卡预付费计量箱和电表。在 2008 年 3 月,商水县电业局发现 IC 卡预付计量箱出错并通知了刘高山,而刘高山却认为不是计

量箱出错,而是其 IC 卡预付的电费被盗,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但事情却没有结果。 同时查明,自 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3 月 21 日,刘高山共使用电量为 67944 度,应交纳 电费(含管理维护费)45386.59 元, 而刘高山实际交纳 25140.98 元, 仍欠 20245.61 元未交。 原审法院认为:商水县电业局与刘高山既然达成用电和线路维护协议,双方就应按协 议履行,商水县电业局应维护好线路并保障刘高山用电,刘高山应按规定交纳电费,而本案 中,商水县电业局保障了刘高山的用电,而刘高山却没有足额交纳电费,所以,商水县电业 局要求刘高山支付拖欠的电费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其请求的滞纳金,线路维 护管理本是商水县电业局的职责,IC 卡计量箱出错,也是其责任,如果不是计量箱出错致 使双方发生纠纷, 可能就不会存在电费拖欠问题, 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刘高山辨称 IC 卡上充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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