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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摘要]商水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商法建(2013)2号 发布时间:2013-06-05 11:47:40 商水县婚姻登记处: 我院在审理张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司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其哥哥身份证,在你处登记结婚,并申领了结婚证。该事件的发生暴漏了婚姻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商水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商法建(2013)2号

发布时间:2013-06-05 11:47:40

商水县婚姻登记处:

    我院在审理张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司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其哥哥身份证,在你处登记结婚,并申领了结婚证。该事件的发生暴漏了婚姻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也为法院处理此类纠纷带来了不便,稍有处理不当将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发生。发现这一问题后,我院又对近年来办理的婚姻案件进行了调研,通过分析梳理,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广大人民群众对婚姻法律规定知之甚少;二是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落后,与户籍管理机关信息脱节,易造成不符合结婚要件情况发生;三是婚姻登记形式要件审查不严,或碍于熟人面子放松标准。这些问题的存在扰乱了婚姻登记秩序,不便于社会管理。因此,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严守办理程序,严把办理条件,准确规范登记,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家庭和睦,显得十分必要。

    为此,特建议:

    一、结合《婚姻法》的贯彻落实,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婚姻登记制度,并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倡导文明婚俗。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前提下,还必须注重形式要件的审查,合法领取结婚证明,用规范的婚姻登记去影响人、引导人,在人民群众中真正建立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规范。

    二、加强婚姻登记人员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依法、规范、文明、高效的婚姻登记,必须有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配备得力干部,强化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自觉性。自觉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依法办事,努力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婚姻登记机关真正成为基层政府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的窗口。同时,还要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考核、执法证年检、备案等方面的管理,不断提高综合索质。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准确登记。《婚姻法》对婚姻登记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实质要件,办理婚姻登记应遵循实体和程序规则,使登记管理人员在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时限和形式等要件,对婚姻登记的每一环节和步骤顺序既不能随意颠倒,也不能自行减少或增加,保证婚姻登记全过程严格按程序进行。同时,要严格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确保婚姻登记准确规范。

    四、加大信息化投入,建立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设置专门的婚姻登记室,配备专用电脑、证件打印机、身份证阅读器、网络设备等,从资金上、技术上保障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做到婚姻登记信息及时准确。同时,要健全内部监督,预防和治理农村各种违法婚姻,提高登记合法水平。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奖优罚劣,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要按照规定依法处理。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院。

附:背景案例

    2009年9月,河南省商水县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1999年农历12月20日,女青年张某与司某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开始同居生活。由于司某当时未达法定婚龄,为了骗取婚姻登记,司某冒用其哥哥的名字和身份证进行了登记,双方于2000年3月20日领取了结婚证书。二人于2001年生育一女,后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抚养子女,分割共同财产。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纵然双方均有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其违反了婚姻登记制度,扰乱了国家对婚姻登记的正常管理,破坏了婚姻登记秩序。为此,经我院研究于2013年3月6日向商水县婚姻登记处递交了《司法建议函》,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办理建议。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责任编辑:h q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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