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30 18:44 我要投稿
9月初,在北京打零工为生的河南沈丘县人“耿丽”正在为房租发愁。这个“突如其来”的名字已伴随她5年,她原本叫“耿俊丽”。
在2008年春季之前,河南省东部的沈丘县户籍人口中,有3个“耿俊丽”,分别出生于1967年、1979年和1983年。其中,出生于1979年的耿俊丽当时正在北京,随时可能上访,状告沈丘县法院执行判决不力的问题。
但那个春天还没过完,这个耿俊丽就在户籍档案中消失了。她被沈丘警方以身份证“重号”为由,更名为耿丽,连出生日期也被修改。
近一年后,2009年2月24日,耿丽在公安部信访办上访,身份信息被识别为在逃人员,很快被北京警方控制,然后被带回沈丘,关进了看守所。她被告知,2008年5月18日晚,与沈丘县截访工作组在京的一场争执后,她被控涉嫌妨害公务。
她的涉案证据,几乎全部来自6名截访者的口供,在历经拘留和审理期限双超期之后,耿丽被判妨害公务罪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2011年5月18日,耿丽拒绝在这份判决书上签字,她要求有关部门对她27个月的牢狱之灾给个说法。但她被架出看守所,宣布释放。
这场官司下来,除了获得一个新名字,耿丽的路越走越窄。她一直讨要的说法,至今遥遥无期。即使有媒体介入采访,警方和法院仍拒绝回复案件中的诸多疑问。按照耿丽及其律师的说法,改掉她的名字,就是为了让她无法再维权。从这个河南农妇的遭遇中,底层维权者的困境一览无遗。
女访民的牢狱之灾
入秋的北京,一天比一天凉。东北四环外的一间旧瓦房内,34岁的耿丽正在琢磨着找一个更便宜的落脚之地。现在的500元房租已让她感觉难以承受。一台500元买来的二手笔记本电脑和一大摞告状材料,就是她最珍贵的财产。
2009年2月24日,30岁的河南访民耿俊丽到公安部信访办上访,刚输入个人信息,就被扣了下来。这时,她才知道,因为涉嫌一起妨害公务案件,她已成为网上追逃人员。在交涉中,耿俊丽被允许查看了部分追逃资料。慌乱中,她还拿出手机拍摄了电脑屏幕。
她看到,“耿俊丽”已成为了她的“别号绰号”,她被改了一个新名“耿丽”,身份证也由出生日期为1979年11月1日的15位号码,被改为出生于1979年10月2日的18位号码。她被网上追逃是在2008年5月22日,悬赏奖金500元。一个月后,2008年6月23日,这条追讨信息被立案归档,审核人为沈丘县公安局副局长米文奇。
当天晚上,耿丽被押回河南省沈丘县看守所,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警察告诉她,2008年5月18日晚,在北京西四南大街她哥哥耿高伟经营的餐馆中,她殴打、撕咬并辱骂沈丘县法院和公安局的公务人员,现在公检法要追究她。
“我在看守所里大声喊不服。”耿丽说。警方的说法让她大吃一惊,因为所谓案发时,对方是要截访她,但并没有出示证件,她只是拒绝跟对方走,也没有攻击过对方。
北京警方出具的文书也显示,在110赶到后,这个截访小组出示了证件。随后,双方都被拉到了西长安街派出所,接受了民警调解后,各自散去。
然而,看守所里的辩解往往都是无效的。耿丽接下来面临的,是两年零三个月的牢狱之灾。据她称,她被关押时曾长期戴着脚镣,还因为经常喊冤,而遭到警察和牢头的殴打。“他们逼我认罪,我说我没罪,你打死我我也不认。我也不在任何纸上签字。”案卷中,她的讯问笔录也证实她既不认罪,也不签字。
2009年4月14日,在超期拘留34天后,耿丽被逮捕;2009年8月1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郸城县法院审理此案。2010年3月31日,耿丽被移交至郸城县看守所。2011年5月17日,又被超期审理8个多月后,郸城县法院判处耿丽犯妨害公务罪,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下来后的第二天晚上,耿丽被架出看守所。
恢复自由后,耿丽在北京聘请了两名律师,对此案提起上诉。2012年6月4日,周口中院在不开庭审理后,终审裁定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称,上诉人耿丽及辩护人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耿丽不服,向周口中院提起申诉。2012年12月,她收到周口中院维持原裁定、不予重审的申诉结果。2013年1月2日,耿丽又到河南省高级法院再提申诉,至今没有回音。
“他们既不立案,也不给你驳回申诉的裁定,就这么耗着,你能咋办?”9月2日,耿丽的代理律师朱爱民说,这是一个明显的冤案,从法律角度看几乎没有疑问,但申诉到河南省高院就一直石沉大海。
“证据不足”两次退侦
在朱爱民看来,耿丽案的技术含量并不高,却很有典型性。“随便翻翻案卷,就会发现多处伪证和串供,这是地方政府打击上访者的惯用招数。”
郸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耿丽采取暴力、威胁的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决书中单列出的人证有7人,其中沈丘县政法委1人,沈丘县公安局1人,沈丘县法院3人,耿丽所在莲池乡政府1人。剩余的1人,是在案发饭店内吃饭的北京市民桂某。而同在现场的耿丽哥嫂及另一名顾客万某的证言,则被一笔带过。后三者的证言称,沈丘县截访小组并未出示证件,耿丽也没有攻击对方。
“两个吃饭顾客的证言应该最有说服力。”朱爱民说,但法院并未采信和质证。甚至,桂某在一审开庭时作证称,没有看到双方互骂,截访小组一方“只说之前有个案子,与耿丽有关”,也被法院认定桂某“当庭证明,耿丽也知道对方是执行公务的人员”。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6年11月,耿丽向沈丘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7年3月,沈丘县法院判处耿与前夫离婚,女儿归其抚养,前夫一次性支付16626元抚养费,以及因对耿丽家庭暴力造成的1059.5元医疗费。2007年9月18日,耿丽向法院申请执行,其间,她以判决书认定的分割财产太少为由,要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6万元,拒不接受执行款,并多次进京上访。
2008年5月10日,沈丘县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室主任张保国、法院干警卢峰、李倩、郑海峰和莲池乡乡长严文元等进京找耿丽。5月18日晚9时许,该工作组来到耿丽哥哥耿高伟所在饭店,见到耿丽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接触,直至北京警方出警,将该事件平息。
整个事件的简述,只占了半张A 4纸的篇幅。然而,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曾让沈丘县有关部门颇费周折。
案卷资料显示,在2009年6月11日,沈丘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退回沈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在退查提纲中,公诉科要求,“补充工作人员去北京从事相关工作的政策依据及其职责”。
沈丘县公安局的回应是,复印了《信访条例》全文放入卷宗中。
在该案被指定郸城县管辖后,2009年9月18日,郸城县检察院又一次将其退回沈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理由是进京工作组等人证言与耿丽供述及其哥嫂的证言相矛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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