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30 18:44 我要投稿
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则回以一纸情况说明,称耿丽态度比较恶劣,拒不供认当天的违法行为,并拒绝在任何法律手续及口供材料签字按印;耿丽哥嫂的证言证明力较弱;刑警队调取进京工作组6人的证言,均能证实耿丽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并总结道,“目前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程序违法和证据疑点
除在起诉前两次要求补充侦查外,2011年2月25日,在郸城县检察院向郸城县法院提起公诉后,该案在审理阶段又补充侦查一次,并经河南省高院申请延长审限一个月,但饶是如此,仍超出法定审限8个多月。
“此案存在程序上的违法回转问题。”辩护人朱爱民律师说,一审的第一次开庭为2010年4月13日,原审程序进行至被告人陈述阶段。但时隔一年之后,2011年5月16日,耿丽没有等来判决,却等来了莫名其妙的第二次开庭。一审法院没有交代任何原因,就将程序直接恢复至法庭调查,这次开庭中,公诉方又提供了沈丘县公安局对进京截访6人组最新的询问笔录,这些笔录都做于2011年5月3日和4日之间。但是,公诉方并没有出示提请补充侦查等相关手续,依法,法院就不能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警方再次询问取证也就丧失了法律依据。
更要紧的是,截访6人组最新的证言,被辩护律师斥为“明显串供”,语气内容都高度雷同,且与之前证言矛盾。
案卷中最早的材料,来自2008年6月22日,即耿丽被沈丘县上网追逃立案的前一天,沈丘县法院干警李倩、卢峰和郑海峰的询问笔录。到了2009年3月起,沈丘县政法委信访室主任张保国、莲池乡乡长严文元和沈丘县公安局刑警侯志中等人也开始接受询问。
结合这些老笔录和2011年5月的新笔录,每一个人对事发时间和经过的说法多处前后不一,比如,有人说事发当晚8时多,有人说9时多,有人说10时多;对案发过程中,耿丽哥哥耿高伟双手持木棍、酒瓶甚至菜刀的描述也各不一致;对所谓遭遇肢体攻击后,每一个人逃出饭店的先后顺序,截访6人组也是各有表述。
不过,新笔录与老笔录最大的区别,是确认了之前并未明确的三点:一、案发前,即2008年5月18日下午,截访小组曾去饭店见过耿丽,耿称少于20万元不谈,将他们赶出,老笔录则没有提及这次会面;二、当晚,截访小组再次来到后,不具执法资格的县政法委张保国和莲池乡乡长严文元呆在外边,并没有进店,老笔录则称两人也参与了交涉;三、老笔录对女法警李倩被耿丽辱骂的内容言之不详,新笔录则很详细地描述耿丽曾辱骂李的母亲,“跟野男人睡觉”等。
这种证据的“完善”,让耿丽的辩护律师颇为不平。朱爱民认为,法院定耿丽罪,靠的就是截访6人组的口供。虽然,“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这些证言都千疮百孔”,但法院仍坚持采信。
与此相反,北京警方记录中的报案人、耿丽哥哥耿高伟和嫂子范某,以及在场两名食客万某和桂某所作的“截访人员并未亮明身份,耿丽也没有打骂截访人员”的证言,都被不加质证地忽略了。整个案卷中,公诉人对这几份证言的回应只有一句话,“这只是材料,未经调查核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甚至,一审判决连基本案发时间都搞错。判决书中称,案发在“当天晚9时许”,这与截访6人组中部分人的证言都不一致。事实上,北京市警方的处警记录显示,他们接到报警是在当晚10时40分。
除了沈丘截访小组的证言存疑外,北京警方的证明也存在疑点。2009年5月12日,北京市西长安街派出所出具证明称,出警警察赶到现场后,查验了截访人员的证件,并告知了耿丽,但耿丽称这些人为冒充,拒绝跟他们走,并将其往外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这个证明有问题。”耿丽说,“警察都来了,我们咋还能肢体冲突呢?”事实上,西长安街的这份证明,与当晚在场人员,包括截访6人组的证言都不一致。在场人员都证明,警察赶到后,马上便平息了事态。
“西长安街派出所说他们查验了证件,告知了我,我拒绝跟截访的人走。问题是,警察凭什么认为我就应该跟截访的走?”耿丽的回忆则是,当晚出警的警察李中宝在查验截访人员证件后,拒绝他们带走耿丽,也拒绝对耿丽作出处罚,“李中宝说上访不一定就违法犯罪,只给做了调解”。
北京警方110的处警记录也证实,该起警情由西长安街派出所李中宝和西单派出所王毅负责。但在西长安街派出所给沈丘县公安局出具的上述证明中,出警警察则变为了冯义荣与张义国。为此,南都记者多次致电西长安街派出所,被告知要么两人没值班,要么值班出警了无法联系。对这份证明与110记录的不符,值班警察称:“时间太久了,没人说得清楚。”
维稳压力与被割裂的
耿丽的老身份证号,在警方户籍资料中已查询无踪。她的新身份证上,则记下了她的“犯罪记录”。她因此很难在北京找到稳定的工作,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为了避嫌,她也很少回娘家了。在豫东农村,离婚的女人住到娘家,是一件很丢脸的事。
河南省高法一直没有回音,耿丽又想从案件的源头,她的那起离婚案的执行开始。6月21日上午,耿丽从北京回到沈丘。下午,她拿着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存单的复印件,来到沈丘县法院讨说法。这张复印件,来自耿丽的刑事卷宗。它证明了,2008年5月18日晚,截访6人组找耿丽时,是为了把这张执行款的存单交给她,属于法院在执行公务。
这张存单的开户人为耿俊丽,日期为2008年1月10日,金额为17665元人民币,是耿丽之前离婚官司的执行款。其中,有16626元是前夫应该支付的抚养费,1039元是前夫最后一次殴打耿丽所产生的医疗费。
然而,耿丽一直没有看到这份存单的原件。两年来,她数次持复印件到银行营业厅,要求支取存单。但是,她既拿不出耿俊丽的身份证,也不知道存单的密码,甚至,这张存单是否有效,余额多少,她都无权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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