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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沈丘女子上访遭截 以妨害公务罪被拘27个月

[摘要]“证据不足”两次退侦 在朱爱民看来,耿丽案的技术含量并不高,却很有典型性。“随便翻翻案卷,就会发现多处伪证和串供,这是地方政府打击上访者的惯用招数。” 郸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耿丽采取暴力、威胁的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证据不足”两次退侦

在朱爱民看来,耿丽案的技术含量并不高,却很有典型性。“随便翻翻案卷,就会发现多处伪证和串供,这是地方政府打击上访者的惯用招数。”

郸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耿丽采取暴力、威胁的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决书中单列出的人证有7人,其中沈丘县政法委1人,沈丘县公安局1人,沈丘县法院3人,耿丽所在莲池乡政府1人。剩余的1人,是在案发饭店内吃饭的北京市民桂某。而同在现场的耿丽哥嫂及另一名顾客万某的证言,则被一笔带过。后三者的证言称,沈丘县截访小组并未出示证件,耿丽也没有攻击对方。

“两个吃饭顾客的证言应该最有说服力。”朱爱民说,但法院并未采信和质证。甚至,桂某在一审开庭时作证称,没有看到双方互骂,截访小组一方“只说之前有个案子,与耿丽有关”,也被法院认定桂某“当庭证明,耿丽也知道对方是执行公务的人员”。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6年11月,耿丽向沈丘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7年3月,沈丘县法院判处耿与前夫离婚,女儿归其抚养,前夫一次性支付16626元抚养费,以及因对耿丽家庭暴力造成的1059.5元医疗费。2007年9月18日,耿丽向法院申请执行,其间,她以判决书认定的分割财产太少为由,要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6万元,拒不接受执行款,并多次进京上访。

2008年5月10日,沈丘县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室主任张保国、法院干警卢峰、李倩、郑海峰和莲池乡乡长严文元等进京找耿丽。5月18日晚9时许,该工作组来到耿丽哥哥耿高伟所在饭店,见到耿丽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接触,直至北京警方出警,将该事件平息。

整个事件的简述,只占了半张A 4纸的篇幅。然而,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曾让沈丘县有关部门颇费周折。

案卷资料显示,在2009年6月11日,沈丘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退回沈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在退查提纲中,公诉科要求,“补充工作人员去北京从事相关工作的政策依据及其职责”。

沈丘县公安局的回应是,复印了《信访条例》全文放入卷宗中。

在该案被指定郸城县管辖后,2009年9月18日,郸城县检察院又一次将其退回沈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理由是进京工作组等人证言与耿丽供述及其哥嫂的证言相矛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则回以一纸情况说明,称耿丽态度比较恶劣,拒不供认当天的违法行为,并拒绝在任何法律手续及口供材料签字按印;耿丽哥嫂的证言证明力较弱;刑警队调取进京工作组6人的证言,均能证实耿丽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并总结道,“目前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程序违法和证据疑点

除在起诉前两次要求补充侦查外,2011年2月25日,在郸城县检察院向郸城县法院提起公诉后,该案在审理阶段又补充侦查一次,并经河南省高院申请延长审限一个月,但饶是如此,仍超出法定审限8个多月。

“此案存在程序上的违法回转问题。”辩护人朱爱民律师说,一审的第一次开庭为2010年4月13日,原审程序进行至被告人陈述阶段。但时隔一年之后,2011年5月16日,耿丽没有等来判决,却等来了莫名其妙的第二次开庭。一审法院没有交代任何原因,就将程序直接恢复至法庭调查,这次开庭中,公诉方又提供了沈丘县公安局对进京截访6人组最新的询问笔录,这些笔录都做于2011年5月3日和4日之间。但是,公诉方并没有出示提请补充侦查等相关手续,依法,法院就不能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警方再次询问取证也就丧失了法律依据。

更要紧的是,截访6人组最新的证言,被辩护律师斥为“明显串供”,语气内容都高度雷同,且与之前证言矛盾。

案卷中最早的材料,来自2008年6月22日,即耿丽被沈丘县上网追逃立案的前一天,沈丘县法院干警李倩、卢峰和郑海峰的询问笔录。到了2009年3月起,沈丘县政法委信访室主任张保国、莲池乡乡长严文元和沈丘县公安局刑警侯志中等人也开始接受询问。

结合这些老笔录和2011年5月的新笔录,每一个人对事发时间和经过的说法多处前后不一,比如,有人说事发当晚8时多,有人说9时多,有人说10时多;对案发过程中,耿丽哥哥耿高伟双手持木棍、酒瓶甚至菜刀的描述也各不一致;对所谓遭遇肢体攻击后,每一个人逃出饭店的先后顺序,截访6人组也是各有表述。

不过,新笔录与老笔录最大的区别,是确认了之前并未明确的三点:一、案发前,即2008年5月18日下午,截访小组曾去饭店见过耿丽,耿称少于20万元不谈,将他们赶出,老笔录则没有提及这次会面;二、当晚,截访小组再次来到后,不具执法资格的县政法委张保国和莲池乡乡长严文元呆在外边,并没有进店,老笔录则称两人也参与了交涉;三、老笔录对女法警李倩被耿丽辱骂的内容言之不详,新笔录则很详细地描述耿丽曾辱骂李的母亲,“跟野男人睡觉”等。

这种证据的“完善”,让耿丽的辩护律师颇为不平。朱爱民认为,法院定耿丽罪,靠的就是截访6人组的口供。虽然,“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这些证言都千疮百孔”,但法院仍坚持采信。

与此相反,北京警方记录中的报案人、耿丽哥哥耿高伟和嫂子范某,以及在场两名食客万某和桂某所作的“截访人员并未亮明身份,耿丽也没有打骂截访人员”的证言,都被不加质证地忽略了。整个案卷中,公诉人对这几份证言的回应只有一句话,“这只是材料,未经调查核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甚至,一审判决连基本案发时间都搞错。判决书中称,案发在“当天晚9时许”,这与截访6人组中部分人的证言都不一致。事实上,北京市警方的处警记录显示,他们接到报警是在当晚10时40分。

除了沈丘截访小组的证言存疑外,北京警方的证明也存在疑点。2009年5月12日,北京市西长安街派出所出具证明称,出警警察赶到现场后,查验了截访人员的证件,并告知了耿丽,但耿丽称这些人为冒充,拒绝跟他们走,并将其往外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这个证明有问题。”耿丽说,“警察都来了,我们咋还能肢体冲突呢?”事实上,西长安街的这份证明,与当晚在场人员,包括截访6人组的证言都不一致。在场人员都证明,警察赶到后,马上便平息了事态。

“西长安街派出所说他们查验了证件,告知了我,我拒绝跟截访的人走。问题是,警察凭什么认为我就应该跟截访的走?”耿丽的回忆则是,当晚出警的警察李中宝在查验截访人员证件后,拒绝他们带走耿丽,也拒绝对耿丽作出处罚,“李中宝说上访不一定就违法犯罪,只给做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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