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26 12:45 我要投稿
太康县农民吕某(已判刑)在自家责任田内干活时发现了一座古墓葬,遂把此事告诉了同村村民李某(已判刑)和王某,三人商议后对该墓葬进行挖掘,因此触犯了刑律被判刑罚。近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太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一天,太康县高贤乡南北六村村民吕某(已判刑)在自家责任田内干农活时发现一座古墓葬,吕某把发现古墓葬的事告诉了正在家中喝酒的李某(已判刑)和被告人王某,随后,三人用铁锹挖掘了该墓葬,期间被告人王某放弃挖掘离开了,吕某和李某继续挖掘,从墓葬中盗取铜带钩、陶罐和铁戈各一件,铜钱20枚。经河南省周口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墓葬为一处东汉时期的古墓群,出土文物铜带钩为三级文物,其它为一般文物。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7年7月13日减刑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银行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继续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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