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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妇女卖淫 法盲少年获刑
作者:王向花 时斌 发布时间:2009-03-02 16:28:31
3月2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引诱妇女卖淫犯罪案件,年仅17岁的被告人许某,因引诱两名少女卖淫,从中获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许某通过朋友和两位技校学生认识后,在交往过程中同两少女发生了性关系。后许某萌生了生财之道,引诱两名少女在宾馆卖淫。2008年11月3日22时左右,太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某酒店六楼洗浴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少女王XX、朱XX卖淫的情景。经盘查得知,是被告人许某引诱、介绍两少女卖淫的。卖淫共获取嫖资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引诱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妇女卖淫罪。鉴于被告人许某系未成年人,平时在家在校一贯表现较好,只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和漠视,以及对金钱和享乐的追求,才走上了犯罪道路。通过庭审教育,其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许某的父母现已认识到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作为父母应当承担的教育子女的责任,表示以后一定对孩子严加管教。庭审中许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家庭亦有相应的监护、帮教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使其重获新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法院少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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